即便年利率未超过24%,将利息作为本金计算复利亦不予支持!–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05
改判要点:即便年利率未超过24%,将利息作为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并以此作为本金要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0日,林玉、林官向林栋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足一年,月利率1%。经结算,至2018年6月10日,林玉、林官尚欠林栋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林官要求林玉重新书写1张《现金收入凭证》并交由林栋,约定借款金额112000元,利息约定:一年起1分,不足一 [...]
担保函内容矛盾,则手写内容效力优先于打印部份–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04–福州律师原创
改判要点:担保人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函》,担保函的主文为打印版,载明“范围为前述《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前述利息”,但担保人身份证号、名称、落款、日期处为手写的内容,且名称一栏手写“担保人担保本金”,故担保范围已通过手写形式载明,后手写部分效力优先于先打印部分,应认定为担保人仅担保本金。 案情简介: 2013年,邱平向王善转账118.5万元。2014年4月22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善向邱平 [...]
仅凭借条不足以认定借款金额,需结合转账记录明晰债权总额–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03
改判要点:在案证据汇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仅能证实债权人以转账方式支付借款20万元,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其余借款,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20万元。 案情简介: 陈泽平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陈强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陈强称于当日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25万元(现金5万、银行转账20万)交付给陈泽平。2016年3月4日,经双方结算,陈泽平确认结欠陈强的借款本息为389000 [...]
惊天反转,二审法官依据逻辑及常理认定350万借贷关系成立!–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02
改判要点:债权人以年利率50%向社会融资的投资款还未全部收回的情况下,又向债务人无息出借350万元不符合逻辑。借款综合逻辑推理、常理推断、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将投资款结算后转换为借款已达高度盖然性,更具客观真实性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7日,陈泉、何文向林松、转账900万元,双方协议以林松名义投资煤矿。2014年6月29日,林松向陈泉、何文出具未约定利息的350万元借条。 2017年1月、2 [...]
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举债合意,夫妻需共同承担债务–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01–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改判要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非举债配偶认可借款行为并自该借款中受益。据此可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陈小花(配偶陈平)出具借条交曹霖收执,借条载明:“借条今日向曹霖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利息壹分捌厘。特以此条证明。借款人:陈小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陈小花 陈平”。“陈小花”“陈平”名字均由陈小花书写并按捺手印。曹霖起诉请求陈小花、陈平共同偿还借款。 一审平潭法 [...]
刑事询问笔录的自认能否认定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福州债权债务律师推荐阅读
京津冀法律顾问 微信公号 被告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白某为该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原告郑某以2014年10月,白某作为被告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向原告郑某借款13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开支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郑某借款本金130万元及相应利息。另查明:被告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白某因涉嫌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再查明,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白某认可收到原告郑某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