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是否实际出资没有必然联系,其身份不会因为出资到位与否受影响。为此,即使股东未依据《出资协议》约定如期缴纳出资,在协议约定的公司成立之时,也应当是股东(发起人),而不能在设立时取消其作为设立公司的股东(发起人)的身份。 

关键词:出资协议、股东、出资 

案情简介:

       被告是佛山市顺德区至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为被告配送了1%的干股。2014年5月7日,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被告出席了会议。会议上,被告同意并签署了《临时股东会决议》,2014年5月8日,陈展标、曾少珍、林粮安、张运灵、陈玉灵、尹玉彬、吴彩枝(即被告)、张锦红、谢结仪、郭素萍、李剑雄、刘珍珍、夏秋红、符清君、童金庆共十五人签署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协议》。2014年6月3日,被告签收了上述协议。2014年4月2日,陈展标、曾少珍作为投资人委托方淳娜申请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企业名称为“广东正标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4月4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2个投资人(陈展标、曾少珍)出资、注册资本10000000元人民币,住所设在广州市,设立的企业名称为:“广东正标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出具开户许可证,核准“广东正标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开户条件准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014年6月4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名称广东正标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展标、注册资本10000000元、成立日期2014年6月4日。同时原告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原告的发起人为陈展标、曾少珍,原告亦确认陈展标投资额为510万元,投资比例为51%;曾少珍的投资额为490万元,投资比例为49%。2015年3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原告即广东正标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将住所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文明西路42号领德大厦1107号之三;经营范围变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业。

        广东正标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从未缴纳过出资款,仍欠其出资额人民币60000元。故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支付款项60000元。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观点:

        即使被告未依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协议》如期出资,在协议约定的公司成立之时,被告亦应是股东(发起人),而不能在设立时取消其作为设立公司的股东(发起人)的身份。其未如期出资问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追究。更何况,从原告提供的开户许可证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于2014年6月20日才核准“广东正标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被告客观上亦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出资义务。原告关于因被告未按期出资而在公司设立时未将其列为股东(发起人)的主张,于法无据。 

蔡思斌律师评析: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是否实际出资没有必然联系,不因出资到位与否受影响。为此,即使未按照约定如期出资,在协议约定的公司成立之时,其亦应当是股东(发起人),而不能在设立时取消其作为设立公司的股东(发起人)的身份。在本案中原告关于因被告未按期出资而在公司设立时未将其列为股东(发起人)的主张,是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公司法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公司法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公司法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10号,见《广东正标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彩枝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员梁嘉莹),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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