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涉外抚养纠纷可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父母一方为外国籍公民的抚养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抚养、涉外、经常居所地、法律 

裁判主旨:

抚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与被告拜仁·某(ByronRossCole,又名寇白龙)原系夫妻关系,婚内育有婚生女寇禅音,2013年,马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寇禅音由其抚养,该案经一二审判决婚生女由原告马某抚养。被告不服提起再审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美国公民,本案属涉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因本案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均经常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遂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驳回拜仁·某(ByronRossCole,又名寇白龙)的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本案抚养人和被抚养人均经常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福州家事律师蔡思斌评析:

父母一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籍公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究竟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本案即是对该种情况作出了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抚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即是对此种情况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解答。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厦民终字第1788号“马某与拜仁•某抚养纠纷案”,见《马某与拜仁•某抚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判长翁德森审判员徐荣、蔡毅明)(20150120)。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5cf674e-43e5-4f93-ab1d-67a75c47ead5&KeyWord=离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