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资深刑辩律师最详解析||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几年?法院对故意伤害罪怎么量刑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判刑? 

作为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其拥有二十年的刑辩实战经验,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律师,知名福州刑辩律师,办理过多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办案件曾被最高人民法院编选入《人民法院案例选》;蔡律师对刑事案件办理有非常丰富的辩护经验。故意伤害属常见、多发犯罪,经常有当事人或其家属向蔡律师咨询故意伤害罪相关法律问题。为解答当事人的疑问,现将故意伤害罪相关法律条文及量刑依据及常见辩护角度等问题集中解读如下,谨供故意伤害相关当事人参考。

一、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实务中,行为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就该罪名伤害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常出现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因此,如果行为人他人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或被害人如未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的,则对行为人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处罚。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怎么量刑

《刑法》第246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审判实务中,法院对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是否属于主从犯、是否具有认罪、悔罪态度、有否自首、立功情节、有否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受害方有否过错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或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及犯罪作用及地位等增减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经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实务中福州地区若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在被告人无相关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至少会对被告人在无期徒刑期间进行量刑。

五、故意伤害罪有否必要请律师辩护

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常见的暴力性犯罪,多始于斗殴、邻里纠纷等。这类案件在案发时现场往往较为混乱,事后易受破坏,案件的审理主要依赖于现场的第一手证据和被告人供述。而公安局、检察院对于侦破刑事案件通常有“黄金72小时”的原则,即抓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采取高压审讯方式取得认罪供述,不排除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为追求破案而采取刑讯逼供,因此,律师尽早介入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同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不同于非律师辩护人的独有权利以保证辩护权的行使:(1)阅卷权、会见通信权。无须检察院、法院许可,受委托的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律师,以及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看守所应当安排在48小时内见到)且不被监听。非律师辩护人则需要事先取得相关司法机关的许可,才能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人员会见和通信。(2)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亲自向他们收集与办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是申请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非律师辩护人只能申请法院、检察院收集和调取证据。

在多数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伤害行为,其本人或者家属可能觉得既成事实,或出于经济问题等各种原因便没有请律师辩护。可当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面对细致而繁琐的程序、专业性很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与公、检、法三家打交道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自身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对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亦不了解,往往茫然而不知所措。一方面,对于犯罪行为定性、量刑情节中有利于自己时不知如何正确主张;另一方面,在遭遇刑讯逼供、非法羁押等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也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当案件出现被害人死伤的结果,被害人是否具备特殊体质等因素,客观伤害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将直接影响犯罪成立与否;打斗激烈程度、伤害手段和击打部位、所用的工具(如工具的种类、杀伤力、工具是否预先选择)则与行为人犯罪故意密切相关,影响其主观罪责程度。而这些都散落在大量的笔录、证言、录音录像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中,需要辩护律师认真审查并从中发现有利被告人的切入点。同时,从行为人主观的故意内容切入,还需要区分行为人是伤害还是杀人的故意,诸如:伤害行为的起因、斗殴中谁先动手、被害人是否过错等将影响行为人主观罪责程度和最终量刑。其次,在量刑情节上,行为人在多人共同犯罪中所处主犯或从犯地位、行为人是否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有效防止损害后果发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等涉及从宽、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适用“应当”还是“可以”,都有赖于律师结合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并论证自己主张,争取法庭对当事人的从宽处理。再次,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缓冲地带,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商定赔偿方式、数额以取得被害人谅解有不可替代的桥梁作用;而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接触中,辩护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沟通能力、辩护技巧,都能有助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权益。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己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备,具体审判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犯罪事实的查清、罪名认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等更加细致和专业。缺少刑辩律师介入后的有效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的结局,可能真应了那句打趣的俚语:“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虽然通过法律援助渠道也能提供辩护律师,实则仅限于几类特定情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在现实中,法律援助律师和当事人自己选择并委托的律师在专业能力上和辩护水平上,总体而言仍有一定差距。更何况实务中的大多数故意伤害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若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而其自身所掌握的刑事辩护知识基本为零,更不要说刑辩技能了,又如何能够维护切身利益?

六、在当前的实务领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辩护已日益精细化。在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两方面,刑事辩护律师需要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辩护技巧,同司法机关沟通案情,立足于客观事实,论证辩护意见,从不同的辩护角度切入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下面以本律师曾经代理过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

被告人罗某一审被认定故意杀人并判处死缓,二审辩护福建高院改判15年。(https://www.cai64.com/?p=348)被告人罗某帮助老乡许某向包工头王某讨要工伤赔偿款,包工头却纠集陈某及张某一伙人要求被告人老乡请其吃饭唱歌后方才支付赔偿款。被告人罗某看不惯并与之发生口角。陈某便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被告人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陈某刺伤后逃跑。张某见状手持砍刀对被告人进行追砍,在追上被告人后划伤其头部及背部并致其滑到在地。被告人翻身后起,左手架住张某手臂,右手持水果刀朝张某连刺数刀,致张某死亡。被告人罗某随后被抓获,并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本案的一、二审均由蔡思斌律师担任被告人罗某辩护人,一审中蔡律师对公诉人对被告的犯罪行为定性存在异议。并重点对案件的定性展开辩护,蔡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导致的故意伤害而非公诉人提出的故意杀人。同时指出被害人张某在本案中亦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某与他人打斗时,不计后果持刀连续捅刺他人要害部位,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被告人罗某提出上诉,并对一审法院的案件定性及量刑质疑。二审中,蔡律师再次指出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被害人对其死亡结果亦存在过错,被害人对被告人的加害行为是主动并持续的,被告人始终处于被动防御地位,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处于本能,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而作出的无奈之举。同时二审中辩护人说服当事人家属积极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达成庭外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真诚谅解。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采纳了蔡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帮助朋友讨要工伤赔偿款与两被害人发生打斗,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鉴于两被害人首先动手,在案发过程中激发矛盾,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与扩大具有重大过错,以及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好,二审期间积极赔偿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了有效辩护,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附:蔡思斌律师1998年投身于律师业,从业二十年间,在刑事辩护领域办理过多宗重大、疑难、省高院一审的经济案件,经办案件曾被最高人民法院编选入《人民法院案例选》;对刑事案件办理尤有相当丰富的辩护经验,曾成功办理周某贩毒、运毒案,将其从一审死刑改为二审死缓等多起死刑改判、缓刑或无罪的重特大刑事案件。蔡思斌律师现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被评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身兼首届全国青年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法律顾问、福建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为人务实、思维敏捷、能言擅辩、考虑周全。办案力求“高效、迅速、缜密、周到”。坚持以专业的水准、热诚的态度和细致的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迅捷、诚信的法律服务。

附:福州律师蔡思斌刑辩实务指南专栏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