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拆迁公房租户拒绝搬迁,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自行签订拆迁协议并选择安置地点
关键词:公房拆迁 租户拒绝搬迁 保持原租赁关系
裁判主旨:根据福州市相关规定,遇拆迁,公房的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5日,以原告台江区房管局为甲方,被告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为乙方,第三人台江征收工程处为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经台江区人民政府台政征(2013)6号《房屋征收决定书》批准,甲方委托丙方征收乙方坐落福州市台江区XX路XX号、属公产、所有权人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的房屋,就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丙三方均确认下列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安置补偿面积:1、乙方被征收房屋主体屋式为木构二等,成新率65%,总建筑面积为16.91㎡,其中产权住宅建筑面积为16.91㎡。二、甲、乙、丙三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对乙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补偿安置:…。2、乙方同意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16.91㎡,其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总金额合计634817元(其中所含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多还少补)。以上1、2项乙方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总金额合计634817元。乙方同意依据本征收项目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方式,选择如下产权调换用房,并按规定价格计算房价款:(1)福湾新城75房型1套(其中上靠75㎡按7100元/㎡,合532500元)。以上产权调换用房单价未含楼层调节系数(具体楼层调节系数适用办法及过渡期限详见本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暂按确认表上的价格计价,产权调换用房总价约532500元,乙方同意扣除其房屋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634817元,甲方应退还乙方产权调换差价约123023元。产权调换用房建筑面积最终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其余产权调换差价款待回迁安置据实结算。……。十三、根据本地块实施细则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榕政办(2013)100号)第二条规定,原承租户陈希淡在签约期内拒绝搬迁,现由台江征收工程处与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选择福湾新城XX苑XX楼XX单元(建筑面积79.27平方米,对接总价为562817元)作为陈希淡的安置房,且陈希淡与国有房产中心继续保持原租赁关系。现原告以协议签订后,被告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拒不履行搬迁义务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福州市台江区隆平路77号房屋属公房,该公房原承租户陈希淡已故,该房屋现由其子第三人陈文华居住使用。
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2、被告及第三人陈文华立即将福州市台江区XX路XX号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由原告拆除。
法院认为:
台江法院:本案中,原告台江区房管局与被告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及第三人台江征收工程处订立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属立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告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应依约将原房完整无损地交甲方拆除,被征收房屋台江区XX路XX号属公产,原承租户陈希淡死亡后,由陈希淡之子第三人陈文华居住使用至今,因第三人陈文华尚未搬离,导致被征收房屋无法拆除,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十三条的约定,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国有房产管理中心选择福州市仓山区福湾新城XX苑XX楼XX单元(建筑面积79.27平方米),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安置用房是合理的,因此,原告现提出要求被告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和第三人陈文华立即腾空搬离福州市台江区XX路XX号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拆除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应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号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二、被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及第三人陈文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搬离台江区XX路XX号房屋,并将该房交付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拆除。
福州房产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福州市台江区相关地块拆迁实施细则及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榕政办(2013)100号)相关规定,公房的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该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所以,如果公房租户拒绝搬迁,安置地点将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本文摘录于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及其他地区法院房地产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2870号“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见《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傅建勇,人民陪审员曾依铨、陈秋平),载《无讼案例》(20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