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被判赔偿五十余万 

案情简介:

 自2011年7月起,陈晶晶担任泉州功夫动漫公司董事一职至今,接触公司商业机密,并代表公司与核心客户签约。任职期间内,陈晶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公司各级员工严禁为其他公司或个人兼职,一旦发现立即开除,同时扣发工资。2012年,功夫动漫公司与卡嘟嘟公司第一季的制作费合计为514.8万元的动画制作片合同;同年,原告与泉州市卡迪奴公司签订15万元的动画片制作合同,以上两项目均主要由被告陈晶晶负责。

2012年7月,陈晶晶离开功夫动漫公司。2013年1月,陈晶晶为神画时代公司聘用,并于同年7月担任泉州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月工资7655元。

2013年8月,原告功夫动漫公司向泉州市鲤城区法院起诉三被告:陈晶晶,神画时代公司泉州分公司,神画时代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陈晶晶支付其担任原告董事期间为被告神画时代公司进行同业经营所得工资及其他收益20万元(自2012年7月起至2013年8月止);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损害公司利益赔偿金100万元;3、判令被告神画时代公司解除被告陈晶晶所担任的神画时代公司泉州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5、判令禁止被告陈晶晶两年内在泉州地区从事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经审理,鲤城区法院认为被告陈晶晶在在担任原告功夫动漫公司董事期间,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商业机会,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业务,违反董事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61240元(自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每月以7655元计算)应当归原告功夫动漫公司所有。其行为损害原告公司利益,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情况酌定赔偿数额为(5148000+150000)X10%=529800元。 

蔡思斌律师评析:

公司高管例如董事参与到日常公司的管理和实际业务操作,接触商业机密,对某些商业交易亦有决定权。其更容易获取公司商业机会,掌握核心机密,并利用其地位的特殊性和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经营模式、交易机会等商业机密传递给他人,进行关联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高管既是企业管理者,也是劳动者,必然会在出现公司利益纠纷时存在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的情况,公司既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仔细约定高管的保密义务、同类经营条款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例如,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同类经营行为的概括和列举;竞业禁止协议有效期间、违约金计算方式和违约行为的定义等。公司也应当运用公司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对商业机密、高官的忠实、保密义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予以细化,让高管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文摘录于福州企业高管人力资源审判观察汇编。企业高管人力资源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