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关系异常普遍,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极易引发纠纷。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等诸多因素影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作为福州专业律师,笔者经常接到类似咨询:“律师,我这个案件借款金额少,比较简单,那还要不要请律师啊?”执业十几年期间,笔者曾代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经手过形形色色的民间借贷案件后,发现所谓的“简单”有时并不简单,一个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律师真正接受委托处理起来亦发现可能疑点重重、案中有案,案件往往有可能一波三折。

本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是否需要聘请律师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案件情况及经济承受能力。如果案件事情清楚,证据充分且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面对诉讼过程,那么您确实可以不用聘请律师。但如果不是,不管您是作为原告起诉还是被告应诉,本律师建议您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处理比较妥当。

本律师认为之所以很多当事人对是否需要聘请律师产生疑惑,关键在于其对律师的作用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那么在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中,律师到底能发挥多大作用?

同所有的民事案件一样,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律师亦具有如下作用:撰写起诉状、证据材料、答辩状等法律文书;有权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商局、土地局、房产局等国家机关调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作为委托人参加诉讼,代为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利用自身经验主张权利或反驳对方、与法官沟通等。

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律师除了发挥上述作用外,其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发挥有时甚至对案件的进展起到关键性作用,亦是许多当事人不惜高价聘请律师的理由。

一、 调取证据。

我国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原则,毫不夸张地说,当事人掌握的证据对案件结果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

但有时当事人会因某些客观因素无法取得证据,特别是证据由第三方机构保管时,相关部门往往不会直接将证据交给当事人。此时律师的作用就显得特别突出,法律明确规定律师有权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商局、土地局、房产局等国家机关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如立案阶段,当原告无法取得被告(自然人)身份信息时,律师可凭借立案文书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而后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调取其身份信息。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已发文《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该实施意见主要在于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意见已明确若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时,经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并经法院批准,法院可签发调查令给律师,由律师向相关部门收集相关证据。该意见已明确规定调查令只能签发给律师!调查令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对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又提供了一法宝。

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间借贷案件作为原告一方往往并不担心判决结果,毕竟有时白纸黑字,被告即便想赖也是赖不掉的。相对判决结果,原告往往担心能否执行到位即能否拿回钱。这时及时有效地保全对方的财产则显得十分重要。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被告早已是债务缠身,这时如果能及时保全其财产,对后续调解或执行都是十分有利的。

当然如果原告早已掌握住被告的财产线索时,其直接提供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即可,若原告无法掌握线索时是不是就意味着无计可施?本律师曾经办理过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原告知道被告在福州有多套房产,但并不清楚具体坐落,但根据福州房地产管理部门之规定,目前除了公检法部门外其他人均不能“以人查房”,包括律师。当时据可靠消息被告正在转移房产,但因没有具体房屋坐落原告亦无法申请财产保全,难道就这样让被告逃之夭夭吗?最后,本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前述提及的调查令,申请调查被告名下房产,经多次沟通终获得批准,最后及时将被告房产予以查封并顺利执行到相应款项。原告执行款到位时,其特地来到律所向本律师道谢:“律师啊,这次能拿回钱,真亏了您啊,如果当初不是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及时保全了对方的房子,那我这案件即使赢了也没有多大意义啊。”

三、开庭

开庭通常是一个诉讼案件的重头戏,当事人本人即便对案件事实十分清晰,但有时候因对庭审流程陌生、紧张等因素,面对法官的询问往往会答非所问甚至做出对己方不利的陈述,这时,有否聘请律师的区别就显得格外明显。特别是民间借贷案件,为避免虚假诉讼等发生,法官经常会询问案件细节,包括双方关系、借款用途,款项支付方式等。法官的询问看似细微却有可能关乎案件结果。所以如果律师在场或律师提前告知当事人准备,至少在面对法官询问时还不至于答非所问。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除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外,当事人本人不必出庭。换言之,民间借贷案件除非法院特别要求,一般当事人是无需到庭的。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间的关系原本大多是亲戚朋友,若聘请律师,由律师代为出庭一定程度上亦能避免尴尬的发生。

四、作为被告代理人之抗辩思路

作为被告,面对原告的起诉是否就一定处于被动?答案是否定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有时还是有计可施的。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要求原告主张权利需及时,否则即使白底黑字,若原告起诉过了诉讼时效,除非被告自愿偿还,一旦被告提起诉讼时效抗辩则原告诉求仍无法得到支持。此外,借款是否已经偿还?借款能否构成债务抵销?这些均是实务中作为被告一方抗辩的有效思路。

此外,有时被告为了拖延时间,通过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上诉等方式均是不错的战术,至少被告在资金紧张时还是给足了缓冲时间。

笔者并非是以律师的身份在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但律师的作用确实并非三言两语可以道尽。一个民间借贷案件表面看似无任何破绽,但有时因为律师的介入却能柳暗花明甚至起到扭转局面的效果。综上,本律师建议在发生民件借贷纠纷时应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委托律师处理以维护自身利益,切不可因为省律师费而冒然自己应付,若因此因小失大,这样就得不偿失了啊。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