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家住福州的李先生于1996年帮父母部份出资购买单位房改房,后其父留下遗嘱声明该房子由李先生个人继承。2010年,因家庭压力,李先生出具《声明》,声明自己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而后,李先生的父母分别于2011年与2015年先后离世。其后李先生姐妹主张李先生已于2010年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现不能继承房屋,李先生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在一审阶段时,一审法官认为李先生已经自愿声明放弃该笔房产的继承权,因此不能继承该房产,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

 

李先生不服,委托蔡思斌律师团队进行上诉,在认真研究案件后,蔡律师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在查阅众多相似案例和相关法律文件之后,蔡思斌律师提出如下上诉意见: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的取得亦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方才取得,李先生出具声明时,其父母还在世,李先生未取得继承权,放弃继承当然无从说起。同时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9和51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时间应当是在继承开始后,因此在李先生父母在世时,他出具的《声明》因不是在法定期间,依法无效。

 

二审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基本采纳了蔡律师的观点,福州中院认为:李先生父母死亡前,李先生未取得继承权,实际上也不能确定能否能够取得继承权,承诺放弃继承的财产本身能否成为遗产均为未知之数,因此,在继承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实际放弃的是一种不存在的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权仅是继承人有权依法或依遗嘱继承遗产的资格,是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个法律事实发生之后,继承人才可能实际享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才由期待权变为既得权,故法律规定,放弃继承意思表示能够有效的起点实际是继承开始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因李先生作出《声明》的时间是两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该声明无效。据此,判决李先生对该房屋继承份额为八分之五,市值高达近三百万元。

这是本周之内蔡思斌律师团队取得的第二份中院改判胜诉案件。当事人满意,团队律师也非常开心。团队律师能娴熟运用自己的法律功底,结合参考案例及法院裁判规则的深入研究等来让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进而撤销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上诉观点对律师而言具有莫大的成就感。要知道,据不完全统计,福州中院二审改判率要低于百分之十,而这中间,更有一些是程序性错误或是小纠正的改判,真正的完全改判是相当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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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