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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房屋分割如各方未能协商一致,不宜判归一人,法院更不会帮你变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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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房屋分割如各方未能协商一致,不宜判归一人,法院更不会帮你变卖的……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房屋分割如各方未能协商一致,不宜判归一人,法院更不会帮你变卖的……
案情简介
原告郑国英与郑忠豪、郑忠杰、郑晓玲等四人为姐弟关系,
通过继承并经判决四姐弟
对福州市仓山区南台荷花园106单元、107单元
各拥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经评估,106单元评估价2561000(23344元/平),107单元评估价2612000(23811元/平)。106单元房屋现由郑忠豪居住使用,107单元房屋现由郑忠杰居住使用。因无法协商一致,郑国英提起诉讼要求
分割二套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
郑国英在一审中对二套房屋评估价格无异议。106单元使用人郑忠豪认为106单元
评估价格过高,希望由各方竞价取得,
若以评估价,房屋归郑国英,郑忠豪愿取得相应价款。郑忠杰认为评估价过高,但其表示想要取得该107单元的所有权。
一审法院观点
1、关于106单元房屋,郑国英主张讼争106单元房屋应按评估价格进行分割,而郑忠豪认为评估价格过高,如果按评估价格,其愿意取得相应价款。基于
保护讼争房产价值,减少双方损失,
讼争106单元房屋可归郑国英所有,郑忠豪、郑忠杰、郑晓玲
获得相应价格四分之一的货币补偿。
2、关于107单元房屋,讼争107单元房屋现由郑忠杰居住使用,且其也表示想要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基于生产生活便利原则,讼争107单元房屋归郑忠杰所有,郑忠豪、郑晓玲、郑国英获得该房屋相应价格四分之一的货币补偿。
郑国英不服 上诉认为
1、一审法院应当按照全体共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判决。认为
本案106单元房产可以采用拍卖、变卖方式进行处置
的情形。同时郑国英还认本案诉争房产评估价格比市场上的实际价格每平方米高出2000多元,与实际不符,一审法院不能以此价格进行判决。
2、郑国英在原审中也明确表示只要取得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的相对应价款,
不要诉争房产的产权。
3、郑国英家庭经济比较紧张,没有可以购买其他四份之三份额权益的钱款。一审法院未查明郑国英的实际经济能力即判决郑国英拥有该诉争房产100%的所有权,违背了郑国英的诉讼请求。为此
上诉要求对106单元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按照四份进行平均分配或发回重审等。
二审法院观点
郑国英一审诉请对106单元、107单元的共有房产按四分之一份额进行分割,郑忠杰明确表示愿意取得107单元所有权,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愿及107单元房屋评估市场价2612000元判令讼争107单元房屋归郑忠杰所有,郑忠杰向郑国英、郑忠豪、郑晓玲各支付653000元房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各方当事人均未对107单元房屋的分割提出上诉,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一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讼争106单元,分割购房款。
现该房屋尚未出售,不具备分割购房款的客观条件,
一审法院直接判令讼争106单元归郑国英所有,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各方当事人可
自行出售讼争106单元并分割购房款。
菜驴律师观点
在离婚房产或者共有物分割诉讼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有一个误区。以为
如各方都不想要房产,当事人可以直接诉讼请求由法院组织拍卖或者变卖
,
之后权利人再分割相应价款等。
其实这种分割方式在司法实务中基本上不会被采用。法院各审判部门职能划分非常清晰,案件审理由业务庭处理,组织拍卖的相关程序由执行庭负责,选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又是由法院相关鉴定办公室负责。兼之拍卖或变卖房屋之后再分割价款,将耗费较长时间及精力。而法院怕麻烦,法官怕超审限,不可能全程组织拍卖之后再分割价款,法官也拖不起。为此,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是不可能由业务庭经办法官给当事人组织评估拍卖程序再分割价款的,当事人可别想得太美好了。
就本案而言,二审法院改判表面上对上诉人郑国英是有利的。但实际上,
该106单元房屋在此次诉讼无法分割确认,后续房屋实际使用人更不会主动配合
变卖的,这不符合他的利益诉求。
如此,该房屋后续仍然陷入僵局,其他未使用房屋所有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如若二审法院以评估价为基础,从高至低竞价或许更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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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思斌律师
|
2019-09-04T15:33:16+08:00
2019/08/23
|
分类:
法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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