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先生于1965年出生,香港人。2013年认识二十多岁的袁小姐后陷入情网,双方开始交往。双方在恋爱期间有拍摄婚纱照并筹备婚礼。2014年6月,袁小姐以自己名义购买深圳一套单元房,房屋总价150万,首付款75万由林先生支付,银行按揭75万,房屋登记于袁小姐名下。2016年1月,双方分手。2014年所购房屋已涨至300多万元。林先生要求袁小姐予以分割补偿,但被拒,林先生遂诉至法院。

案件事实表面上很清楚,但在法院一二审过程中,双方就案件焦点发生激烈对抗,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

01关于房屋首付款的来源及数额

林先生:
房屋首付款75万元均由我转账支付予开发商,属于我的出资。其中我委托儿子林某转款人民币5万元,女方直接使用我的银行卡转款人民币10万元。我已提供相应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袁小姐:
购房支付的10万元确是使用男方的银行卡,但因男方曾欠我10万元,因此该10万元应视为是我支付。双方分手后我曾返还给男方20万元,该款应从男方出资中扣除。
法院认定:75万元首付款是男方和其儿子从自己的账户中转账支付,应视为是男方支付的款项。女主张其中10万元是男方曾经欠女方的款项,应视为女方支付,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另外,男方的出资金额一经支付即已固定,女方虽在男方要求分割房产之后退款20万元,但双方当事人未就男方撤回出资达成协议,该款项不能直接抵扣上诉人的出资金额。
02男方是否参与房屋还贷
林先生:
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会定期向女方账户存现或转账支付涉案房屋的按揭款。我已提交了银行存款回单、转账凭证、微信记录,并申请法院调取女方交通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根据银行存款回单和女方账户流水显示,我于2015年1月27日向女方账户存现人民币2万元、另陆续转账5万元,总计7万元。

袁小姐:
对存现的2万元不予确认,且其余款项是男方对我的赠与,由于该账户不仅是偿还按揭款的账户,也是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的账户,因此,男方赠与的款项并不是用于偿还按揭款。
法院认定: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5年7月时,女方告知男方每月按揭扣款的时间,男方也表示会存款支付按揭款。且男方每月定期支付款项,金额与微信聊天记录和实际还款金额也相符,因此,采信男方的主张,男方2015年7月后转款的目的是为支付房屋的按揭款,但2015年1月的存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男方支付该2万元还款的主张不予采信。虽然女方的收款账户除了是贷款的还款账户外,还是其个人生活消费的账户,男方转入的款项已与女方个人的款项混同,但从双方的合意来看,男方转款具有专门的还款目的。因此法院认为,男方转入的5万元应视为其参与还贷的金额。
03原、女双方是否曾经具备结婚合意?

林先生:
双方具备结婚合意。为此,男方提交了其与女方“Yxxi(海带)”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双方有讨论结婚、拍婚纱照、买幸福万象的房产等事宜,双方也拍摄了婚纱照。

袁小姐:
双方不具备或无法具备结婚合意。我不记得微信聊天的内容。为证明双方并无结婚的合意,我已申请法院调取男方曾经的婚姻状况和离异时间。经法院调取,证明男方与其前妻于2013年1月递交离婚申请,2013年6月28日婚姻关系解除。男方与我确立恋爱关系时并未正式离婚,因此双方无法形成结婚的合意。
法院认定:虽然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时男方并未正式离婚,但双方商议结婚、买房时男方已经离异,男方向女方表达结婚的意愿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对女方双方不具备结婚合意的主张不予采信。

04男方支付首付款的真实性质是附条件赠与OR无偿赠与

林先生:
首付款是以结婚为条件对女方的赠与。

袁小姐:
男方支付的全部首付款均是对其无偿的赠与,并不以结婚为条件。
法院认定:双方自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为恋爱关系。从男方提交的与“Yxxi(海带)”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2014年至2015年期间,双方有讨论结婚、拍婚纱照、买幸福万象的房产等事宜,双方也拍摄了婚纱照。女方确认“Yxxi(海带)”是其微信名,虽然女方表示不记得前述微信内容,但其并未提交证据反驳男方提交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对男方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男方提交的与“Yxxi(海带)”的微信记录即是双方的聊天记录。男方确是以结婚为目的与女方共同购买涉案房产。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双方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屋,男方支付了大部分的房屋首付款,男方在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分割房产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按照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考虑房屋的登记情况及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认为涉案房产应归女方所有,女方须向男方支付购买款及房屋增值部分补偿款计120余万元。

蔡思斌律师评析:

本案林先生能够获得胜诉,关键在于证据齐备。林先生保留所有的相关汇款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涉记录,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及案件性质的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如若没有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实双方为结婚合意买房的以及不能证明购房后向女方支付款项用途为偿还按揭贷款的,则可能其购房出资会被认定为一般性附条件赠与,则女方最多返还购房出资的大笔款项;而对于琐碎零星的转账则认定为一般性赠与而无需返还,如此林先生无法享受到所购房屋增值利益。在此要提醒当事人,遇事多留个心眼,多收集保留证据总没错。尤其是恋爱分手后,不要因为一时生气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予以删除。在牵涉到财物往来时,微信聊天记录具有很强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