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大家都知道,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但针对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予签署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鼓楼区人民法院与福州中院就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在王梅华因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履行事实很清楚,双方都认可:

2015年12月23日,中联财保公司、王梅华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王梅华任职中联财保公司处,岗位为签单员,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上述合同期满后,王梅华继续在中联财保公司处上班,至2017年12月22日,中联财保公司未与王梅华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履行是否要补偿双倍工资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不支持双倍工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中联财保公司、王梅华劳动合同2016年12月31日期满后,王梅华仍在中联财保公司单位工作,中联财保公司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原劳动合同对双方仍有约束力,故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据此判决中联财保公司无需向王梅华支付未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既包括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均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王梅华与中联财保公司的原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期满后,王梅华仍为中联财保公司提供劳动,但中联财保公司未在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王梅华有权主张支付二倍工资。

 

蔡思斌律师: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履行是否要补偿双倍工资的问题等于福州中院已经有定论了,以后类似问题在福州中院司法区域内应该会得到统一的裁判尺度,律师朋友们就不必再纠结了。

另外,本案有个风险点大家要充分注意下。王梅芳是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未满一年的时间点去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待遇的。如果是未续签署合同已满一年后再去要求双倍工资待遇的,则会被认定为双方实质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需再行支付双倍工资。

福州中院此前民事司法信箱就有类似的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最多只应计算至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用工满一年的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规定的只是“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签订的情形。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则可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此已足以起到督促订立书面合同、弥补劳动者损失的作用,故调研组意见认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二倍工资。”

参考案例:(2018)闽01民终7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