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案例其实挺简单的,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但有时却会出现一二审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的结果,有法官判案思维影响的因素,也有律师努力的成分,甚至也有可能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在纵览本案一二审判决书之后,再来分析这里面的门道,也是一种对业务能力的促进及提升。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30日,陈溢向林小霞购买讼争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违约方应每日按照合同约定成本价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还约定由林小霞保证本人及其原配偶在2017年1月25日之前申请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至甲方名下的登记,并在相关受理单规定的领证起始日三个工作日内领取该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交给交易服务人。另,《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业务受理单》载明:受理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领证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领取受理单签名人是林小霞。受理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领证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领取受理单签名人是陈溢。
后陈溢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小霞赔偿陈溢违约金54755元(2330000元×0.0005×47天=54755元)。
一审法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林小霞保证本人及其原配偶在2017年1月25日之前申请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至林小霞名下的登记,并在相关受理单规定的领证起始日三个工作日内领取该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交给交易服务人。林小霞在2017年2月28日才申请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其名下的登记,鉴于林小霞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至林小霞名下的登记需由他人协助配合,并非林小霞本人可以完成的事宜,虽然比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34天,但是尚在合理期限范围内,且未对陈溢的利益造成损害,根据公平原则,陈溢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林小霞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判决驳回陈溢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林小霞未能按照约定于2017年1月25日前与其配偶申请办理讼争房屋所有权变更至陈溢名下的登记,直至2017年2月28日才申请变更过户,已经构成违约。
陈溢在购买林小霞房产的同时,也出卖了自己原有的房产,因林小霞的违约行为导致陈溢另行向案外人支付了5000元租金。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应当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不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为必要前提。陈溢和林小霞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林小霞的违约行为也给陈溢造成了一定损失,为了保护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依法适用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实属必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文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该条文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陈溢能够举证证明的因林小霞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为5000元,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计算,则违约金将大大高于陈溢的实际损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为20000元。
蔡思斌律师:这是2018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福州中院的改判应属常规动作,意料之中。从法律人思维出发,如果连这样的一审判决都得不到改判,等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违约责任承担原则都完全架空了,难以让人接受。
虽然,二审法院对违约金的改判是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溢因因林小霞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为5000元,再从违约责任并不以当事人过错为归责原则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为由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20000元,但毕竟是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对于上诉人是有利的。
不过,如严格适用法律,律师个人对于福州中院主动调整违约金也是持保留意见的。一审被告林小霞没有出庭,一审法院是作缺席判决,二审被上诉人林小霞亦没有答辩,等于林小霞一二审全程未出席,并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调整违约金的法定前提是当事人提出调整,而本案当事人林小霞并未要求调低违约金,福州中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动进行调整不妥。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19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