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说,她在视频中看到,被打耳光10多分钟后,小草被一名男子握着手走出酒吧,小草离开房间不一会儿,便从监控视频中听到有人大喊“落水了”!
3、9月9日凌晨,妈妈收到警方消息,女儿在盘龙江醉酒溺水,定性为四人相约自杀。
4、9月11日,蓝天救援队与家人通过多天寻找在滇池找到了尸体。
5、10月12日,盘龙公安分局发布将进一步核查通告。
一、定性相约自杀能否成立?
3、各相约当事人对于自杀的相约地点及方式有个终极决策。自杀不是一件简单的活,相约自杀的复杂程度更高。如各方经上述联络已经初步共同自杀的话,则必然对于自杀的地点及自杀方式有个最终的决策,到什么地点去,怎么个自杀,有没有先后顺序、是否需要互相准备、相关自杀工具如何准备等。这些目前我们都没有看到的。看到的反而是各方到酒吧聚会,黑衣男女对李心草有用身体压制、搂抱、扇耳光等非正常行为,这和自杀应该就不大相关了。难道不成大家都决定自杀,还会有情欲行为么。
基于以上因素分析,在没有相关大量证据呈现及落实之前,将案件定性为相约自杀是不妥当的,在逻辑上也根本站不住脚。
二、本案即使真是相约自杀也有存在追究刑事责任可能
如确系该种情况,当然这一切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确认,则相关猥亵男子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均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评论中有人评论说那如果酒中或饮料中被人下药,导致李心草神智不清落水呢。如果是这种情况,则下药的目的肯定是为了性侵犯,则本案构成强奸罪,虽然系强奸未遂,但构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可以加重刑责。具体可以在百度搜索情节类似的“2010年凤凰少女遭猥亵跳楼死亡事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过,盘龙公安分局通报只是表态将对本案进一步核查,并不是决定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这个区别还是挺大的,家属维权后续仍有漫漫长路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