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基本时间线是这样的:1、9月8号上午11点,李心草(云南昆明理工大学大二物联网工程专业181班学生)给妈妈陈女士打电话,约着今年一起看国庆阅兵。2、9月8号下午,李心草在大学室友任某的邀请下去昆明市区酒吧玩,任某邀请了视频中那两个男人,与李心草并不认识。根据陈女士微博上发表的“酒吧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一名黑衣男子用身体把小草按压在椅子上,小草激烈反抗。随后,起先压住小草的黑衣男子起身,任某和另一名男子来到小草面前。另一名男子拉住了小草手臂,任某则按住小草肩膀,还勒住她的脖子,不让小草动弹。随后,最先压住小草的黑衣男子打了小草2个耳光。

陈女士说,她在视频中看到,被打耳光10多分钟后,小草被一名男子握着手走出酒吧,小草离开房间不一会儿,便从监控视频中听到有人大喊“落水了”!

3、9月9日凌晨,妈妈收到警方消息,女儿在盘龙江醉酒溺水,定性为四人相约自杀。

4、9月11日,蓝天救援队与家人通过多天寻找在滇池找到了尸体。

5、10月12日,盘龙公安分局发布将进一步核查通告。

一、定性相约自杀能否成立?

相约自杀虽然少见,但在现实中确实有可能发生。曾经在QQ群中就有陌生网友通过QQ相约自杀,并组建QQ群讨论相约自杀的计划及实施细节,最终相约进行自杀等。但相约自杀是一个严肃、重大的复杂工程,不可能凭空在酒吧里喝一次酒就能够断然相邀自杀、共同赴死的。一般而言,会具备如下几个条件或情节:1、各相约当事人因感情、学习、事业等原因不顺甚至悲痛而或者无法忍受才会产生寻死的念头。该等背景材料是警方是可以通过周边人群的取证、本人寻死的查问及相对应的细节、及是否相关遗书或其他异常行为来进行判断的。绝非单凭生存者一句相约自杀,自己后面不敢去死而凭空认定死亡者是相约自杀行为而死的。2、各相约当事人有互相联络、相约自杀的联系经过。相约自杀人不可能是凭空起意,立马为之的。该等联系经过一般会有相关的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予以相关佐证。如并没有任何证据指向或佐证其他涉案三人及李心草等有相约自杀的联络记录的话,或者根本就没有进行相关调查,即将案件定性为相约自杀是非常草率的。

3、各相约当事人对于自杀的相约地点及方式有个终极决策。自杀不是一件简单的活,相约自杀的复杂程度更高。如各方经上述联络已经初步共同自杀的话,则必然对于自杀的地点及自杀方式有个最终的决策,到什么地点去,怎么个自杀,有没有先后顺序、是否需要互相准备、相关自杀工具如何准备等。这些目前我们都没有看到的。看到的反而是各方到酒吧聚会,黑衣男女对李心草有用身体压制、搂抱、扇耳光等非正常行为,这和自杀应该就不大相关了。难道不成大家都决定自杀,还会有情欲行为么。

基于以上因素分析,在没有相关大量证据呈现及落实之前,将案件定性为相约自杀是不妥当的,在逻辑上也根本站不住脚。

二、本案即使真是相约自杀也有存在追究刑事责任可能

1、如果是相约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是可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但这种情况同只教唆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的情况有所不同。像本案其他涉案三人并无任何自杀行为,即便李心草自杀属实,其他三人也涉嫌故意杀人罪的。2、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当然,未逞一方如有教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应另当别论。另外,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放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或阻拦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亦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像本案即便是三人到现场不想再自杀,但对于已经醉酒要去“自杀”的李心草也是有阻止及抢救义务的,如果其他人未有任何作为的,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三、案件最大可能是李心草为反抗男子的猥亵或其他侵犯行为而惊慌失措淘宝而落水死亡的。

在排除相约自杀选项后,其实李心草落水只有二种可能。1、李心草被三人或三人中的某一人推下水。这种可能性基本上没有。毕竟三名正常成年人,且刚从酒吧出来,明知酒吧肯定有监控的,甚至街上都有监控的情况下,突然产生杀人之念,要故意将李心草推下水,可能性是非常低的,个人认为基本不可能的。2、事件真相很可能是李心草为反抗男子的猥亵或其他侵犯行为,想摆脱、想逃跑,而其他人仍有追赶或逼迫行为,导致李心草惊慌失措再加上酒后行动不够自主的情况下,在逃跑、摆脱过程中落水死亡的。

如确系该种情况,当然这一切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确认,则相关猥亵男子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均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评论中有人评论说那如果酒中或饮料中被人下药,导致李心草神智不清落水呢。如果是这种情况,则下药的目的肯定是为了性侵犯,则本案构成强奸罪,虽然系强奸未遂,但构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可以加重刑责。具体可以在百度搜索情节类似的“2010凤凰少女遭猥亵跳楼死亡事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过,盘龙公安分局通报只是表态将对本案进一步核查,并不是决定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这个区别还是挺大的,家属维权后续仍有漫漫长路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