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李国庆与俞渝开撕,双方你来我往,非常热闹。俞渝以“同性恋傍家”“梅毒”“开房”“体制内高参”“洗浴中心”以及李国庆家人野史首先开撕,双方撕掉了最后一层遮羞布,李国庆则回应除曾在洗浴中心患上梅毒为真外,其皆不实。
那么问题来了,李国庆自认在洗浴中心染上梅毒,会被认定出轨么,会对离婚案会产生哪些影响?
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感染引起的一种慢性、系统性的性传播疾病,其常见传播途径有以下几种:
(1)性接触传染
约95%患者通过性接触由皮肤黏膜微小破损传染。
(2)垂直传播
妊娠4个月后TP可通过胎盘及脐静脉由母体传染给胎儿。分娩过程中新生儿通过产道时皮肤擦伤处发生接触性感染。
(3)其他途径
冷藏3天以内的梅毒患者血液仍具有传染性,可经医源性途径输入此种血液发生感染;少数患者可通过接吻、握手、哺乳或接触污染衣物、用具而感染。
单纯从医学上说,除了性接触传播及垂直传播外,确实有其他途径传染的可能性。虽然接触传染梅毒不是完全不可能,但概率也极低,更不要说在弥漫着高温蒸汽、高湿的洗浴中心感染梅毒了,这难度堪比坐在家中被闪电击中。
但从法官断案角度而言,虽然俞渝可以证明李国庆曾患梅毒,但如俞渝不能提供进一步李国庆婚外出轨的进一步证据,仅凭李国庆患有梅毒这一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李国庆存在婚外性行为或与其他男性有婚外性行为。毕竟梅毒传染原因还有其他可能,性接触传播并不具唯一性,法官是不能凭此直接认定李国庆有婚外出轨行为的。就比如我办理过的好多离婚案件,很多当事人都提供了出轨方与另一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中大多以“老公、老婆名义相称”,其情话也相当肉麻。但如仅有类似聊天证据,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支撑,法官不会轻易认定对方有过错,有婚外出轨行为的。
因此,如使用俞渝手上仅有李国庆染上梅毒这一份证据的话,是无法证明李国庆婚外出轨,对离婚案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的。
其实,即便能够证明李国庆有婚外出轨行为,其对离婚案影响也是相当有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从立法本义而言,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受到破坏或威胁,无过错方因此将在精神上遭受重担创伤,为调查取证,挽回夫妻感情还可能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由此,要求过错方做出一定的赔偿是合理合法的。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必须以重婚及长期以他人同居为前提的。婚内出轨只能视为一般性的过错,在财产分割上可以酌情照顾无过错方。而由于李国庆、俞渝双方共同财产基数比较大的情况下,这种照顾意义就不是很大,基本上对双方财产分割不会有大影响。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1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