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厦门中院2013年改判的案件,时间虽然比较久,案情还是比较曲折、复杂、狗血的,各方当事人为此发起诉讼前后有五起,当事人得到的相关判决有先赢后输、先输后赢、不赢不输的,非常值得与诸君分享。

案件起因是这样的:林杰强、林志强、林丽艳为兄妹关系,徐卓系林丽艳的丈夫。林杰强、林志强在2006年在厦门市思明区买了一套别墅,现增值惊人,从原来的720万翻了一番。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两兄弟想用这别墅贷款,从贷款利率及贷款金额考虑,他们就想用将别墅虚假出售给妹夫徐卓的方式来套取银行贷款。前期进行的都很顺利,别墅以买卖方式做到妹夫徐卓名下,二兄弟实际获取贷款1000万元,后续每月贷款也由三兄妹及指定他人通过不定期不定额汇往妹夫徐卓还贷账户。不想,后面妹妹林丽艳与徐卓感情破裂,徐卓不同意配合确认房屋真实所有人为林杰强、林志强,为此,二兄弟只能提起相关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了,在此期间徐卓也正式翻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林丽艳离婚并分割其名下思明区别墅,后被法院驳回。

两兄弟开头是想得比较简单,觉得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其实并不是真实想交易房屋,各方目的只是为套取银行贷款,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项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徐卓、林丽艳就厦门市思明区天泉西里19号房产的转让行为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协助林志强、林杰强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林志强、林杰强名下。

一审进行得很顺利,厦门区思明区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判决(案号为(2011)思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悉数支持了两兄弟的诉讼请求,徐卓不服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厦门中院在审理后则有不同的看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志强、林杰强主张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为诉讼请求的基本的法律规范。根据该法律规范,林志强、林杰强必须同时对两个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形式的事实,
2、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非法目的。

首先,本案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林志强、林杰强与徐卓自愿协商的结果,内容、形式真实,林志强、林杰强认为此物权变动原因关系是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供足够的相反的证据反证。

其次,徐卓据此《房地产买卖协议》、《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个人按揭贷款,抵押物真实存在,手续合法,且实际履行着贷款合同。林志强、林杰强主张其与徐卓串通的事实,不但徐卓予以否认,而且其主张以虚假买卖房产达到融资的非法目的,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根据。

因此,林志强、林杰强不能证明该法律规范的两个要件事实客观存在,应承担不利的证明结果责任,为此撤销原判,驳回林氏兄弟诉讼请求。这下完蛋了,价值一千多万的房产就这样没了么?两兄弟坚决不服输,又变换诉讼思路,重新诉讼至法院。这次不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了,以所有权确认为案由直接要求确认讼争房屋归属林志强、林杰强所有,林丽艳、徐卓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

没想到,一审法院虽然没以“一事不再理”为原则驳回他们的起诉,但最终可能是接受前述厦门中院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影响,最终没有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的审理思路是这样的:

1、(2011)思民初字第2625号案件是基于物权变动原因而提起的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而本案是基于物权变动结果即实际物权提起的确权诉讼,两案件的法律关系不一样,因此提起本案的诉讼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2、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本案《房地产买卖协议》、《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林志强、林杰强与徐卓自愿协商的结果,内容、形式真实,且本案中林志强、林杰强认为当时将房产过户到徐卓的名下系出于获取高额低息的购房贷款目的,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供足够的相反的证据反证。故林志强、林杰强关于当时将房产过户到徐卓的名下林志强、林杰强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主张不能成立。3、林志强、林杰强提供的证明书、交易明细单、汇划来账回单、网银交易凭证和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只能证明林志强、林杰强与徐卓、林丽艳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无法体现所转款项系支付讼争房产的按揭款。林志强、林杰强向徐卓出具了首付款506.31万元的收据,款项是否实际支付,属于债权关系,并不能影响物权权属归属。

综上,林志强、林杰强的诉求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林氏兄弟收到这样的一审判决,估计当时都晕菜了!没办法,只能继续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是:

1、原审判决对首付款的定性,双方资金往来的相关性等关键问题作出错误决定,遗漏本案关键的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作出错误的判决等。
2、原审判决将(2011)厦民终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中的说理部分直接认定为本案的事实,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审判原则。林志强、林杰强已经通过一系列的证据证明讼争房产系借名登记在徐卓名下,徐卓无法推翻该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厦门中院针对本次上诉,又作出对林氏兄弟有利的改判判决,其是如此分析的: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讼争房产的实际物权归属。双方就此问题均予以大量举证,但所提交的诸证据之间亦相互制约,欠缺充分直接的证据佐证各自主张,应适用高度盖然性之证明标准予以分析认证。由于各当事人之间存在同胞、姻亲关系,故亦应综合各因素予以统一考量。

首先,关于房产首付款的支付问题。徐卓提交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留存的收据,证明其于2009年7月2日交付首付款506.31万元,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合理方式支付该笔款项。且根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民初字第2625号案件笔录记载,徐卓对如何支付首付款的陈述也前后不一。依上事实,难以认定徐卓、林丽艳实际支付了首付款。

其次,关于视听资料的问题。依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思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林杰强、林志强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有如下记载:“父(上诉人父亲):……房子别墅不是你的,你又不怕。徐(卓):但是我不怕。……父:别墅是用你的户头来贷款的是不是?你们也没有付一分钱,也是为了贷款,为了你们的发展,今后的发展是不是?按揭也是我们出了,这个东西你有什么好那个,法院来支持你那个,不可能的事情是不是?你也凭良心话也不会这样做的事情,该是你姨的钱借来的钱,人家的钱。徐:爸,你明白我讲的那个良心。你说要让丽艳也讲点良心。……”“母(上诉人母亲):……别墅不是你们两个人的,是我跟你爸辛辛苦苦赚的,你怎么又给我两个人打官司。徐:我知道,那你跟丽艳讲,让丽艳好好的讲。……”“徐:当初别墅也是你们要用我的名字来贷款的,不是我,不是我,我说你那边我应该贷款的,其实当初我不想贷的。林(丽艳):我也没说你,我没有说你什么问题呀,我意思说你这房子怎么样呀。……”。徐卓曾表示“当初别墅也是你们要用我的名字来贷款的,不是我,不是我,我说你那边我应该贷款的,其实当初我不想贷的”。徐卓对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上述录音内容,徐卓并不否认讼争房产非其实际所有。

综合本案案情,林志强、林杰强所提交的证据比徐卓提交的证据更具证明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应当认定林志强、林杰强与徐卓签订买卖合同,并将讼争房屋所有权变动至徐卓名下的结果,并非双方当事人物权变动结果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作出的(2011)厦民终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虽判决驳回林志强、林杰强关于其与徐卓之间的恶意串通的主张,但该判决仅是对物权变动原因关系的确认,对物权变动结果即实际物权未予审理。现基于以上之分析,应当认定徐卓仅为讼争房产的名义物权人,而非实际物权人,林志强、林杰强方为讼争房产的实际物权人。故林志强、林杰强关于确认讼争房产归其所有,并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另外,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同胞、姻亲关系,在徐卓与林丽艳夫妻关系变化之前,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财产交付等民事行为较为复杂,并不排除有部分赠与的可能,而且,讼争房产所有权以徐卓之名进行登记,也获得一定的利益。

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本院认为,在确认讼争房产所有权归属于林杰强、林志强后,林杰强、林志强应给予徐卓、林丽艳一定的补偿,以示公平。因本案双方诉求并未涉及补偿问题,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林杰强、林志强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蔡思斌律师:

这个案例看完的时候我都有点看傻了,二审法院原来还可以这样认定。估计一审法院更晕,我怎么判二审法院都不满意,都要改判呢。这个案件,如当初我来办理,我很大可能也是采用林氏兄弟的第一个方案,直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恢复原状。但从现在案件结果看,估计第一个方案比较打脸,类似案件还是少用合同无效思路为佳。
纵观厦门中院的二次判决,个人觉得厦门中院对于案件举证要求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审查比较严格,分析也非常到位。在对于“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确认合同无效的第一个一审判决,厦门中院主要着眼于徐卓本人否认讼争房屋交易的虚假性,否认双方是共同串通以获取银行贷款,导致法院认为无法构成“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二个要件。而在关于所有权确认的二审判决中,厦门中院秉持证据优势及然性原则,认定徐卓首付款未支付及房贷款系由林氏兄妹等支付最终支持林氏兄弟的上诉主张。“虽判决驳回林志强、林杰强关于其与徐卓之间的恶意串通的主张,但该判决仅是对物权变动原因关系的确认,对物权变动结果即实际物权未予审理。”这个分析我虽然难以理解,但也只能试图接受。
 
菜驴杂录:
天下就没有偶然, 那不过是化了妆的、 戴了面具的必然。来是偶然,去是必然,尽其当然,顺其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