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6日,全国人大公布了最新的《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记机关撒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按照该条,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先去民政局提申请,然后30日后,双方再一同去民政局领离婚证,如果在此期间一方反悔申请撤回,或者直接拒绝去申请离婚证,那就无法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结局,或者重新提申请,重新计算冷静期。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民法典》一审稿草案就已存在,现三审稿留存该条,不出意外的话《民法典》将在明年三月被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由此看来,《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基本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
离婚冷静期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离婚冷静期最早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而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则取消了离婚审查期的规定,当时可谓说是便民之举。
现在又来这么一招很明显是为了降低离婚率,保障婚姻稳定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报告,我国的离婚率已经是连续十五年上升了。而且由于人口结构问题,国家已从计划生育改为全面开放二胎,国家鼓励生育,就更不可能提倡离婚。
不少人提出,这样立法操作一般的结局就是极大的降低了结婚率,而不是降低了离婚率。但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事实上国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结婚这种事情时往往不会去考虑最终最坏的结果,就好像大部分人都不喜欢订立遗嘱,觉得这样不吉利。并且每对夫妻在步入婚姻时都觉得能和对方走到永远,不会认为自己会离婚的,因此《民法典》这样规定是不可能起到降低结婚率的作用的。
设立离婚冷静期该离的还是会离的,不该离的离了也可以复婚的。不过,这样的离婚对于财产分配就会出现很多变数,有时双方都谈好了财产分割条件,可等上一个月,各种想法都来了,估计就会出现变局,或者干脆就无法协议离婚,最终要走上法院解决。
这个时候,我得建议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不能马上登记生效的情况下,可以先作个财产约定,不含离婚内容的财产约定,至少可以保障财产分配的有效性。
这似乎能给婚姻律师带来不少业务,从这个角度而,作为家事律师,利益相关者,我是乐于看到的。可作为一个单纯的法律人,我真觉得离婚冷静期没有什么意义。要相信群众会将自己的事情处理好的,不需要外界过多的干预,对群众要有信心,不要老是将群众当成孩子,操太多的心,什么事都想帮上一把。
蔡思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