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日下午,山东省教育厅公布苟晶事件调查报告,此时网友们才发现原来苟晶是个满口谎言之人,有网友总结她到底说过多少谎话。
总结概括这件事:苟晶当年扔了一辆破自行车,被班主任邱印林拣去给自己女儿邱小慧用了、而且给苟晶做了一些补偿(伪造了其次年应届生身份助其得利),多年以后苟晶声称当年邱印林抢了自己的劳斯莱斯,说自己人生被拣车人毁掉了。
在直播中苟晶非常淡定甚至嚣张地说“就算是我夸大其词了,你又损失了什么?你们损失了什么?那些反击我的,然后说我夸大其词的,说我卖惨什么消费人们感情的,我没有请你来,我没有请你来对吧?然后你又这么积极的,然后这么活泼的,到处在码字,这多辛苦呀!我给到你什么?或者是想要……”
现在苟晶却收割了韭菜,还要反过来讥讽网民。
苟晶商铺衣服前后报价对比:
是呐,我也是不请自来的,还自作多情写了一篇文章《偷走他人人生的高考顶替恶魔,刑法如何制裁,你猜猜!?》,现在被部份打脸了。有些痛,有些丢脸。不过脸都丢了,文章还是可以继续写,要有坚持到底大无畏精神。
现在冒名顶替责任人已经因此得到调查和处理。但用夸大其词、虚构事实、编造情节等手段欺骗网友同情心、引起舆论热议的苟晶,法律是否能给予制裁呢?
非常明确告诉你,刑法很难对这种行为给予制裁。
一、诬告陷害罪
苟晶言行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核心在于苟晶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捏造事实”,并且“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然而从官方通报来看,邱印林等人伪造档案、更改个人信息属实、邱小慧顶替入学均属实,苟晶的举报内容基本上是围绕这些。虽然苟晶举报内容存在“夸大”成分,但“夸大事实”并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苟晶的举报仍然是建立在一定事实基础上的,并且苟晶的目的并非为了“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因此难以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苟晶的行为很难认定为捏造事实,其次其行为亦很难认定为破坏他人名誉,毕竟相关当事人已经被调查处理,并且将来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难以构成诽谤罪。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苟晶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构成编造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因此不可能被追究本罪。
四、涉嫌寻衅滋事罪
不过,如参照前段新闻
“近日有网友爆料:南师附中出了件丧心病狂的大事儿,一五年级的孩子妈妈和班级中17个孩子的父亲发生了关系。然后借口借钱,最高甚至达到了400万!”最终造谣者孙某因编造虚假消息,并在网络传播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被江宁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刑事拘留。
苟晶已涉嫌寻衅滋事罪。但鉴于苟晶陈述真假掺杂,部份基础事实真实存在,鉴于本次事件的影响度,相信山东警方也很难用该罪名去追究苟晶刑事责任。
不过看到苟晶利用网络,利用话术,制造事件热度,凭空窃取真正高考顶替生陈春秀的新闻流量,自己心里还是非常不爽的。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至少我非常不愿意苟晶借此获取顶级流量的,更不希望她借此谋利。
最后用网友的一段话结束本篇文章“这是一个利用舆论影响大众心理之恶的典型案例,就是这样的人,导致了老太太过马路摔倒没人敢扶,水滴筹红十字会没人敢捐,导致了行政执法部门在一些明显轻微情节体现人性化执法时不敢突破政策,适当照顾,只能公事公办,因为多了太多苟晶这样的烂人,他们占用了公共资源,提前抢占道德舆论制高点,给自己制造受害者人设,利用舆论打击报复,一些国家民粹主义的泛滥都离不开这种人,可以说这样的人无数次改变了历史和人类文明的进程,可惜善良的公众还是会不断被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