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有给付彩礼之外的其他财产赠与关系的,可依据财产具体用途推断其性质。若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财产。
案情简介:
苏德锋与黄琳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7年10月5日订婚,当日苏德锋向黄琳交付聘金138,000元。2017年10月21日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婚礼。2017年10月8日至28日,苏德锋分多次向黄琳支付共计50,000元,双方均确认该笔款项系用于黄琳房屋装修。此外,苏德锋向黄琳支付红包衣服钱60,000元与购置电脑钱5,000元。黄琳提供的各类票据及转账凭证显示其为婚礼举办共支出16万余元。苏德锋与黄琳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感情关系破裂,对婚约财产产生纠纷。
一审鼓楼区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考虑双方对感情破裂均存在过错,进而导致婚姻关系最终无法达成,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一审法院酌定黄琳向苏德锋返还45%的聘金。关于苏德锋向黄琳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50,000元,该笔款项系用于黄琳个人房屋装修,应视为苏德锋对于黄琳个人的赠与,不应返还。关于红包和衣服钱60,000元,其中50,000元系给予黄琳父母,应视为彩礼,黄琳应向苏德锋返还45%的份额。鉴于其余款项较小,应视为苏德锋对黄琳个人的赠与,不应返还。故黄琳应返还苏德锋彩礼款项84,600元。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二审中双方对于聘金138,000元、红包钱50,000元事实及属于彩礼性质的认定均无争议。关于房屋装修款50,000元的返还问题,苏德锋在转款时已经明确该款项为装修款,用于装修黄琳个人所有的房屋,苏德锋为了缔结婚姻后共同生活向黄琳付款用于房屋装修的行为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苏德锋与黄琳分手后,该50000元赠与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苏德锋作为给付方要求收受人黄琳返还该款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苏德锋“返还50,000元”的请求予以采纳。
评析:
近年来关于离婚双方财产分配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上的一大关注点。婚前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彩礼,仍然是一种盛行的民间习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当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回收受的部分彩礼。而其余收受款项均只能依据其用途认定是否为男方赠与的财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50,000元的性质,一二审法院均主张其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但二审法院结合该笔款项实为房屋装修之用,认定其为男方给予女方彩礼之外的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男女双方感情破裂造成解除条件成就,因此认定该赠与合同失效,女方应当返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