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子女起诉主张老人搬离登记于子女名下的住房时,若只存在口头承诺继续承担赡养义务,而未实际对老人的后续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法院在判决时应明确子女对老人的具体赡养方式,要求子女先行支付安置费用后才可搬离 

案情简介:

林凤与王小美系母女关系。林凤在连江县城镇范围内无房产。2008年12月王小美于其兄处受让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凤自2006年起一直居住于诉争房屋内。2018年11月,王小美以其母亲林凤拒不搬离其所有的诉争房屋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连江县法院观点:

本案中,林凤虽自2006年起就居住在讼争房屋内至今,王小美在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后,当时亦同意林凤居住在该处。但现王小美已要求林凤搬离讼争房屋,即林凤居住在该处的正当理由已经因王小美的拒绝而丧失。鉴于王小美已自愿为林凤提供其他居住安置的方案,一审法院最终判令林凤搬离诉争房屋。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虽然王小美一审中表示愿意永久承担林凤居住房屋的租金或提供安置房供林凤居住,但该表示仅为口头承诺,并非确定的法律义务。一审法院在未对林凤居住权利依法保障情形下即判决其搬离讼争房屋,未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故二审认为林凤搬离讼争房屋前,王小美应先履行安置住房的义务。为此判决王小美应按照人民币1000元/月标准先行向林凤支付从2019年6月起至76.5岁止(福建省平均人口预期寿命)的住房安置款196000元(1000元/月*196)。林凤收到安置款项后应当将案涉房屋返还给王小美。

评析:

关于子女赡养老年人的相关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明确,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本案虽系物权保护纠纷,但由于双方当事人为父母子女关系,较为特殊,法院应基于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来确定物权保护的范围与方式。一审法院单凭王小美于庭审过程中的口头承诺,即判令林凤在规定时间内搬离诉争房屋,却忽略了对王小美口头承诺的实际执行,此举可能会导致老人在被判令搬离诉争房屋后,子女并未尽到其应尽的赡养义务,使老人无生活与经济上的保障,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子女若强令父母搬离房屋,则应为老人另行安排居住房屋,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合情合理。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1615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