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实践中,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往往只会刻意排除其他继承人,而不会刻意排除继承人的配偶,例如规定“名下房屋在我死后留给我的儿子XXX。”那么对于这种遗嘱,所继承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如遗嘱中已写明归继承人继承,足以显示其明确的指向性,继承人配偶不享有被继承财产的份额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鉴于杨俊义的父母杨贵福、隋玉林在公证书中对其共有的房屋已明确由老儿子杨俊义继承,他人不得干涉。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此房屋由杨俊义继承,故现诉争的房屋应认定是杨俊义的个人财产,对郭瑞霞要求分割诉争楼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36177号民事判决:被继承人周某2于2007年立下一份公证遗嘱,言明“我名下的所有财产,在我百年之后,均由儿子周某1壹人继承”,对于该遗嘱中“壹人继承”的意思如何理解,原被告持不同意见。本院认为,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时,首先应进行文义解释,既然遗嘱中特地使用了“壹人”这种专属词汇,而不是表述为“均由儿子周某1继承”,已充分体现其排他性。而且,被继承人立的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专业性决定了其用词的准确性,既然遗嘱公证书中选择了使用“壹人”这种词汇,足以显示其明确的指向性。再者,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被继承人排除法定继承的适用而选择立遗嘱的本身,就是为了排除某些人的继承权。立遗嘱时周某2的法定继承人有三位,除了儿子外还有母亲和配偶,而周某2选择了只由儿子一人继承。被继承人对于关系紧密的母亲和配偶都予以了排除,更何况尚未可知的儿媳妇(立遗嘱九年之后原被告方才结婚)。据此,本院更愿意相信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就是为了排除儿子以外的任何他人争夺遗产。
二、如果遗嘱仅写明“归XXX继承人所有”,该表述仅仅是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对第十七条第(四)项一般性规定明确的除外情形,对除外情形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必须要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才能认定为个人财产,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370号民事判决: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母亲邓阳书在公证遗嘱中“将该房产留赠冯邦厚”的内容,首先排除了其他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继承;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及第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三)项是对第十七条第(四)项一般性规定明确的除外情形,对除外情形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那就是必须要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对照邓阳书遗嘱中“将该房产留赠冯邦厚”的内容,并未出现这样的用词或相近意义的用词,因此邓阳书遗嘱只能适用该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第十八条第(三)项的除外条文,上诉人继承母亲遗产所得的157.644㎡房屋,属于与被上诉人婚后所得的财产,应归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所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再审认为,坐落在本市西城区×号院北房1间原系王××的父母王×1、赵××所有。王×1、赵××生前经公证机关确立遗嘱,明确将各自对此房屋享有的份额由王××继承。本案争议焦点是王××继承该房屋后,是否认定为王××与刘××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王×1、赵××的死亡时间及继承开始时间,系在王××与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王××之父母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第三、王×1、赵××立遗嘱时未明确排除刘××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权利。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认定王××继承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遗嘱中明确约定“归XXX一人继承所有,他人无权干涉”则法院大概率会认定为这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而如果只是约定“归XX继承所有”则法院大概率会依《婚姻法》第十七条“(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将被继承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为避免纠纷,建议立遗嘱人在遗嘱时明确写明“财产归继承人所有,与继承人配偶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