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劳动者因缴费基数持有异议要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差额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案情简介:

陈海轩于2016年3月入职小黑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小黑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开始为陈海轩办理并参加职工工伤保险。2017年12月23日11时28许,陈海轩在小黑公司CD码头配电房二楼查看电线线路下楼梯时,摔倒在地,造成双侧跟骨受伤。伤后被送到福建省地质医院救治,先后两次住院37天。2018年3月9日,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海轩受到事故伤害为工伤。后陈海轩向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陈海轩不服仲裁部分裁决,经诉前调解未果后于2019年7月11日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闽侯法院观点: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陈海轩在工作中受伤,经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陈海轩要求小黑公司补足其因降低社会保险待遇而减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681.38元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法第四十一条又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陈海轩月工资总额为5568.32元,且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依法应按该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小黑公司只以3381.5元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实际上降低了陈海轩的社会保险待遇,现陈海轩以小黑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降低为由,要求小黑公司赔偿损失合理,应予支持。判决小黑公司还应当支付陈海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19681.38元。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本案中,小黑公司已为陈海轩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陈海轩对缴费基数持有异议,应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处理,一审法院对陈海轩要求小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主张予以支持,显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小黑公司无须向陈海轩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7753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类似案例其他法院判决索引:

济南中院(2019)鲁01民终2562号民事判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蕊朗公司已经为陈思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陈思主张蕊朗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水平,该项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理范围,故陈思以蕊朗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本院亦不予支持。因陈思劳动仲裁及一审中诉称的离职原因并未包括蕊朗公司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二审中陈思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辽宁高院(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12号民事判决:

关于马仁祺要求二被申请人赔偿从2011年6月退休之日起至保险公司不给付退休金时止,因未能补缴各种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每月537.50元养老金和每月31.18元个人医疗保险损失一节。因该请求系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由于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缴费数额均由社保机构进行核定收取,该缴费基数、比例以及缴费数额是否存在差额,能否予以补缴均不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查范围。

哈尔滨中院(2018)黑01民终8912号民事判决:

关于电度表公司上诉主张尹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按社平工资60%计算,按照社平工资100%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尹杰自愿申请的问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争议是社会保险机构与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征收与缴纳的纠纷,属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管理范围,即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理范围,故法院不予审理,一审法院对电度表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天津三中院(2019)津03民终2215号民事判决:李允亭诉讼请求系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争议导致,此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李允亭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综合上述几个案例可得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建议劳动者因上述内容争议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处理,若仍未得到解决,可以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7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