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合同履约方在履约过程中未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合同相对方应当退还合同履约方的保证金。合同相对方未按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构成违约,合同未对违约金未作约定的,合同履约方要求合同相对方按照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5日,飞翔公司作为甲方(包机方)与光辉旅行社作为乙方(转包方)、美丽旅行社作为丙方(转包方)签订编号:2015-1-002-1《暹粒航班包机合同(正班航班)》,约定鉴于甲方已获得柬埔寨吴哥航空公司福州-暹粒正班包机经营权,乙方和丙方包用甲方的包机运送旅客、行李;乙方和丙方应向甲方支付包机款乘以三班共计105000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付清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和丙方;
同日,飞翔公司作为甲方(包机方)与光辉旅行社作为乙方(转包方)、美丽旅行社作为丙方(转包方)签订编号:2015-1-003-1《金边航班包机合同》,约定鉴于甲方已获得柬埔寨吴哥航空公司福州-金边包机经营权,乙方和丙方包用甲方的包机运送旅客、行李;根据航程可供乙方和丙方包机的座位数经济舱162、公务舱14;在叁方签订合同后3天内,乙方和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0美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和丙方付清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2015年2月28日,美丽旅行社(甲方)与光辉旅行社(乙方)签订《关于暹粒、金边航线的合作协议》,作为《暹粒航班包机合同(正班航班)》及《金边航班包机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按各自机位比例共同承担上述两份合同书所涉及的法律与经济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出停飞或退包要求;暹粒及金边航线机位分配如下:甲方70个机位,乙方106个机位(其中14个商务舱),双方按照各自机位各自承担经营盈亏;双方按机位比例向飞翔公司支付相关包机款项;因一方违反协议规定或没有按协议规定履行而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一经双方确认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退出或全部转让合作经营权,否则视同违约,应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
2015年3月16日,光辉旅行社按照飞翔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及确认单》的要求,向飞翔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0.2万元,其中暹粒航班包机保证金63万元、金边航班包机保证金37.2万元。
2015年6月24日,美丽旅行社向飞翔公司发出《关于终止K6福州-暹粒、金边包机的告知函》表示,飞翔公司未对厦航采取反制措施导致其包机业务亏损等事由,提出从2015年7月7日开始全面停止福州-暹粒和福州-金边的包机业务。
2015年6月29日,光辉旅行社、美丽旅行社共同向飞翔公司发出《关于柬埔寨吴哥航空公司福州至金边航班的告知函》,表示飞翔公司无法即时提供福州至金边航线批文,造成其经济损失,告知飞翔公司无法按原合同原合同执行2015年7月9日起福州至金边的航班,相关损失由飞翔公司承担。
2015年7月3日,飞翔公司向美丽旅行社发出《关于福州至暹粒包机款催款通知函》,要求美丽旅行社根据《暹粒航班包机合同(正班航班)》向其支付从2015年7月7日福州至暹粒航班包机款139440元。
2015年7月5日,美丽旅行社向飞翔公司发出《关于的答复函》,表示因飞翔公司未取得福州-金边航线的批文,并造成其重大损失等事由,要求与对方终止合同。
2015年7月8日,柬埔寨吴哥航空公司关于开通航班号K6994、起飞地PNH(金边)、到达地FOC(福州),航班号K6995、起飞地FOC(福州)、到达地PNH(金边)定期航班的申请获得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发出的《关于规范国际航线航班运营秩序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航空公司在包机申请未得到民航局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组织客源并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光辉旅行社与飞翔公司均确认《金边航班包机合同》约定的定期航班从未履行。
一审台江法院观点:
光辉旅行社、飞翔公司、美丽旅行社于2015年2月15日订立的《暹粒航班包机合同(正班航班)》、《金边航班包机合同》,以及光辉旅行社与美丽旅行社于2015年2月28日订立的《关于暹粒、金边航线的合作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暹粒航班包机合同(正班航班)》、《金边航班包机合同》均约定光辉旅行社、飞翔公司、美丽旅行社应按合同的计划飞行,不得随意取消、退包航班或更改包机飞行日期和路线,除客观条件、军事因素及政府禁令等不可抗拒因素外,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退包航班,光辉旅行社和美丽旅行社提前45天(含)提出取消航班,飞翔公司不收取消费(罚金)。《关于暹粒、金边航线的合作协议》约定光辉旅行社与美丽旅行社按各自机位比例共同承担《暹粒航班包机合同(正班航班)》及《金边航班包机合同》所涉及的法律与经济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出停飞或退包要求。根据前述约定可知,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光辉旅行社、美丽旅行社不得单方面提出取消、退包航班,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退包航班,光辉旅行社和美丽旅行社须在航班执飞前45天(含)提出取消航班,否则应向飞翔公司支付取消费(罚金);光辉旅行社与美丽旅行社对内按各自机位比例履行两份包机合同,对外共同承担两份包机合同所涉及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关于暹粒航班包机保证金的退还问题。美丽旅行社于2015年6月24日向飞翔公司发出的《关于终止K6福州-暹粒、金边包机的告知函》载明从2015年7月7日起全面停止福州-暹粒和福州-金边的包机业务,停飞理由主要是飞翔公司未对厦航采取反制措施导致其包机业务亏损,但该理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以单方面取消、退包航班的情形,并且根据飞翔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美丽旅行社发出《关于福州至暹粒包机款催款通知函》所载明的内容,飞翔公司亦未同意美丽旅行社取消、退包航班。由于美丽旅行社未在航班执飞前45天提出取消航班,光辉旅行社和美丽旅行社依约应共同向飞翔公司支付取消费(罚金)。《暹粒航班包机合同(正班航班)》约定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时光辉旅行社付清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飞翔公司一次性退还给光辉旅行社和美丽旅行社。虽然合同期限届满,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光辉旅行社与飞翔公司是否结清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故光辉旅行社请求飞翔公司退还暹粒航班包机保证金63万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金边航班包机保证金的退还问题。光辉旅行社、美丽旅行社于2015年6月29日共同向飞翔公司发出的《关于柬埔寨吴哥航空公司福州至金边航班的告知函》载明无法执行2015年7月9日起福州至金边的航班,理由主要是飞翔公司未提供福州至金边航线批文,直接影响相关航线航班的市场宣传销售。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发出的《关于规范国际航线航班运营秩序的通知》要求,航空公司在包机申请未得到民航局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组织客源并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柬埔寨吴哥航空公司福州至金边定期航班的申请于2015年7月8日才获得批准,光辉旅行社、美丽旅行社客观上不可能组织2015年7月9日执飞福州至金边航班的客源,并且光辉旅行社与飞翔公司亦未再履行2015年7月9日以后福州至金边的定期航班,因此光辉旅行社、美丽旅行社取消、退包福州至金边的航班有正当理由,亦不违反合同约定。《金边航班包机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时光辉旅行社和美丽旅行社付清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飞翔公司一次性退还给光辉旅行社。现合同期限届满,也未有证据证明光辉旅行社与飞翔公司在《金边航班包机合同》项下存在未结清的费用,故飞翔公司应在合同终止时(包机期限至2016年3月17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4月8日前退还光辉旅行社金边航班包机保证金37.2万元。飞翔公司未按前述期限退还保证金,已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造成光辉旅行社的利息损失。合同对违约金未作约定,光辉旅行社请求飞翔公司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视为请求赔偿利息损失,该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飞翔公司与汇景泰公司之间的案外合同与光辉旅行社、美丽旅行社、飞翔公司之间的案涉合同系彼此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暹粒航班包机合同(正班航班)》、《金边航班包机合同》约定因汇景泰公司违反与飞翔公司的合同而导致飞翔公司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的,由飞翔公司代光辉旅行社和美丽旅行社向汇景泰公司追讨有关责任,飞翔公司不承担经济责任,该约定仅是免除飞翔公司在因汇景泰公司违反与飞翔公司的案外合同而无法继续履行案涉合同情况下对光辉旅行社、美丽旅行社所负的相关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汇景泰公司违反与飞翔公司的案外合同,因此讼争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无须以飞翔公司、汇景泰公司之间案外合同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飞翔公司关于本案应中止审理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对光辉旅行社关于飞翔公司退还金边航班包机保证金37.2万元及赔偿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光辉旅行社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飞翔(福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光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退还金边航班包机保证金37.2万元,并赔偿损失(以37.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4月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福建省光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光辉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首先,虽然光辉旅行社、美丽旅行社与飞翔公司三方签订了有关暹粒航班和金边航班的包机合同,但在案涉三方包机合同中,光辉旅行社和美丽旅行社包机的座位数份额是相互独立的,光辉旅行社与美丽旅行社亦是按照座位数比例分别向飞翔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和包机费。因此,美丽旅行社向飞翔公司发出《关于终止K6福州-暹粒、金边包机的告知函》,并不能视同为光辉旅行社的意思表示,更不能因此认定为光辉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提前退包航班。其次,美丽旅行社之所以向飞翔公司提出终止暹粒、金边航班包机合同系因金边航线合同无相关批文而无法履行,而暹粒航线与金边航线又存在密切关联。取得金边航班批文使合同得以履行系飞翔公司的合同责任。因此案涉暹粒航班与金边航办系因不可归咎于光辉旅行社与美丽旅行社的原因而停飞,案涉航班提前取消的责任在飞翔公司。再者,光辉旅行社于2015年7月3日向飞翔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包机机票款205110元,用以支付2015年7月7日福州至暹粒的航班包机费用,该航班实际并未执行,飞翔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光辉旅行社退还0707REP(福州至暹粒)机票款205110元。光辉旅行社与飞翔公司在一审中均提供了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证据确认这一事实。根据飞翔公司(甲方)与光辉旅行社(乙方)、美丽旅行社(丙方)签订的《暹粒航班包机合同(正班航班)》第七条第7.4.3款约定:“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时间15天(含)以内乙方和丙方退包,收取该航班包机款的100%作为罚金”。但飞翔公司并未扣除2015年7月7日福州至暹粒航班的包机款,而是将该笔包机款全额退还光辉旅行社。由此可见,飞翔公司以其实际行动认可停飞2015年7月7日暹粒航班,且并未认为停飞暹粒航班系光辉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飞翔公司现主张因美丽旅行社向其发函单方要求解约致2015年7月7日起暹粒航班停飞,光辉旅行社与美丽旅行社系共同包机,光辉旅行社需对航班停飞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另外,飞翔公司主张因与光辉旅行社之间存在合同项下未结清款项因此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但飞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未结清款项明细及金额。对于飞翔公司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光辉旅行社在履行《暹粒航班包机合同(正班航班)》中未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已终止,飞翔公司应当退还光辉旅行社暹粒航班包机保证金63万元。飞翔公司未按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构成违约,因该包机合同对违约金未作约定,光辉旅行社要求飞翔公司按照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飞翔公司退还光辉旅行社金边航班包机保证金37.2万元,并赔偿损失(以37.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4月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诉讼,光辉旅行社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结论有误,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3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3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飞翔(福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光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暹粒航班包机保证金63万元,并赔偿损失(以6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4月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案件中一、二审法院裁判观点截然不同,一审法院认为光辉旅行社与美丽旅行社对内按各自机位比例履行两份包机合同,但是对外仍需共同承担两份包机合同所涉及的法律与经济责任,因此,光辉旅行社需为美丽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光辉旅行社与美丽旅行社是独立民事主体,美丽旅行社的民事行为不能代表光辉旅行社,光辉旅行社在案件中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飞翔公司无权扣押光辉旅行社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可见,违约责任的民事承担主体应是实施违约行为的法律主体,据此,飞翔公司应退还光辉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5713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