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关于违约方赔偿金额认定问题,根据案涉合同第七条约定,被上诉人应按“托管金额”及实际损失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现双方均确认上述“托管金额”系指保证金和管理费即168000元,故对上诉人诉请支付赔偿金168000元,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日,小白旅行社(甲方)与大黑旅行社(乙方)签订案涉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三明区域内独家负责旅游百事通的市场发展……甲方授权乙方代甲方收取保证金、管理费等费用,除保证金须全额缴存甲方外,其余管理费用70%支付给乙方(税金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收取并保管所属服务网点保证金,甲方有权在乙方经营目标完成率低于50%情况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终止时间测算退还已经收取的服务网点收费……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方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的,除按托管金额全额赔偿守约方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等。
另查明,小白旅行社曾于2017年4月12日就案涉合同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大黑旅行社向其支付违约金等。生效判决确认下述事实,小白旅行社与大黑旅行社在履行案涉合同期间,大黑旅行社在三明区域内共发展了14家门市部。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6月27日,大黑旅行社向小白旅行社银行转账上述门市部的保证金及管理费共计168000元。
又查明,小白旅行社与案外人李云(大黑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签订《责任协议书》约定:小白旅行社委托李云负责经营管理小白旅行社物资大厦服务网点;……双方认同分销系统的数据作为处理经营纠纷的有效证据。小白旅行社TDS业支版系统查询壹亿大厦营业部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期末余额为3160.03元。
诉讼中,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履行案涉合同期间,大黑旅行社发展的三明区域的14家营业部中,除壹亿大厦营业部由李云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余13家营业部由其他经营者负责经营管理。大黑旅行社负责三明区域14家营业部总体的经营管理,代为收取保证金、管理费等。各营业部向小白旅行社缴交的保证金为1万元,在各门店与小白旅行社合作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终止合作的情况下,小白旅行社需向各门店退还收取的1万元保证金。
小白旅行社确认下述事实:1.小白旅行社在2016年12月31日以后关闭了案涉合同约定的服务系统;2.在2016年12月31日以后,小白旅行社在三明区域内的14家营业部不再由大黑旅行社经营管理,小白旅行社逐步将其交由“三明运营中心”接管,并于2017年2月底正式签约成立“三明运营中心”。3.小白旅行社与李云签订《责任协议书》约定由李云经营管理的三明营业部的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6年12月31日小白旅行社也关闭了壹亿大厦营业部的服务系统,李云不再经营管理壹亿大厦营业部。
大黑旅行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小白旅行社支付大黑旅行社220120元,包括壹亿大厦营业部系统余额3910.03元、三明物资大厦门市保证金10000元、大田营业部垫付的责任险及保证金12000元、房屋租金补贴100200元);二、判令小白旅行社支付违约金168000元;三、判令小白旅行社向大黑旅行社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所欠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
一审台江法院观点:
小白旅行社与大黑旅行社签订案涉合同、小白旅行社与李云签订的《责任协议书》合法有效。诉讼中,小白旅行社确认其于2016年12月31日关闭了壹亿大厦营业部的服务系统,小白旅行社与李云签订的《责任协议书》约定的经营管理期限届满而终止履行,小白旅行社应向该服务网点经营者李云退还保证金及系统余款。现李云作为大黑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要求小白旅行社向大黑旅行社履行退还壹亿大厦营业部保证金及系统余款的义务,小白旅行社亦同意向大黑旅行社履行前述义务,故大黑旅行社要求小白旅行社向其退还壹亿大厦营业部保证金1万元及系统余额3160.0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大黑旅行社要求小白旅行社向其支付的大田营业部的保证金及责任险费用,大黑旅行社主张因大田营业部的负责人突然病故,大黑旅行社代大田营业部处理了营业部的一些旅游合同纠纷垫付了11000元,经双方协商,小白旅行社同意将本应退还给大田营业部负责人的保证金及责任险费用12000元直接退还给大黑旅行社。但大黑旅行社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大黑旅行社所主张的其为大田营业部垫付事故处理费用而产生的追偿权系另一法律关系,大黑旅行社可另行主张。
关于小白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约定,小白旅行社授权大黑旅行社在三明区域内独家负责旅游百事通的市场发展,并将三明区域内的服务网点委托其经营管理,经营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小白旅行社辩称其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前关闭大黑旅行社使用的服务系统系因大黑旅行社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且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2016年的结算金额400万元的目标,因此小白旅行社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大黑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小白旅行社已根据其所主张的前述事实于2017年4月12日提起诉讼,生效判决认为小白旅行社与大黑旅行社均确认2017年起小白旅行社未继续授权大黑旅行社代收各门市部的保证金及管理费,大黑旅行社也未继续开展业务对门市部进行管理,双方均未继续履行合同,由于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判决解除案涉合同;关于小白旅行社主张截止2016年12月31日,大黑旅行社完成的经营目标不足400万元,依据双方约定,未能完成结算额目标,应以差额部分的1%向其支付违约金,但小白旅行社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2016年大黑旅行社实际完成的营业额,双方也未进行结算,因此小白旅行社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判决驳回小白旅行社的诉求。因此,小白旅行社在没有证据证明大黑旅行社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单方关闭提供给大黑旅行社的服务系统并将三明区域营业部交由案外人“三明运营中心”经营管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小白旅行社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根据案涉合同第七条约定,小白旅行社单方面无故终止合同,需按托管金额全额赔偿大黑旅行社,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关于“托管金额”在合同中未明确其定义,仅有关于小白旅行社代大黑旅行社收取保证金、管理费等约定,且在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以托管金额的名义支付款项。综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称述,大黑旅行社代为收取的各营业部的保证金,是各营业部经营者为保证其经营管理小白旅行社设立的服务网点,以小白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经营活动的开展所提供的金钱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依法解除后退还给各营业部负责人。因此,大黑旅行社代收的保证金作为营业部经营者向小白旅行社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应认定为“托管金额”。关于大黑旅行社代为收取的14家营业部的管理费,根据小白旅行社与各营业部经营者签订的《责任协议书》第十六条约定,小白旅行社应自行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小白旅行社认为大黑旅行社代收的管理费实际为旅行社责任险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大黑旅行社代收的28000元的款项的性质应当为管理费。综合案涉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履约情况分析,大黑旅行社向小白旅行社支付的14家营业部的管理费28000元应视为合同约定的“托管金额”。小白旅行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无故终止合同,已构成违约,小白旅行社应按托管金额28000元的标准向大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小白旅行社应向大黑旅行社退还壹亿大厦营业部保证金10000元及壹亿大厦营业部系统余额3160.03元,并支付违约金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关于案涉合同违约方认定问题,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小白旅行社于合同履行期间单方关闭提供给大黑旅行社使用的服务系统,且未经大黑旅行社同意另组经营机构接管案涉经营项目,已构成违约;因履约过程中双方未结算故无法确认大黑旅行社是否已完成年度结算金额目标,小白旅行社以此为由主张大黑旅行社违约,不予采信。故,小白旅行社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单方违约行为,应依据案涉合同约定向大黑旅行社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关于违约方赔偿金额认定问题,根据案涉合同第七条约定,小白旅行社应按“托管金额”及实际损失向大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现双方均确认上述“托管金额”系指保证金和管理费即168000元,故对大黑旅行社诉请支付赔偿金168000元,予以支持。综上,小白旅行社应向大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168000元。
综上,判决如下:小白旅行社应向大黑旅行社退还壹亿大厦营业部保证金10000元及壹亿大厦营业部系统余额3160.03元,并支付违约金16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约定“托管金额”的认定。一审认为,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定义“托管金额”,仅有代为收取保证金、管理费等约定,且后续并未以托管金额的名义支付款项,故一审仅认定管理费为托管金额。二审根据双方最终确认“托管金额”,改判认定最终数额。
实务中不乏诸多因合同约定不明后续赔偿金额无法确定的情形,故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以用“因履行合同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来进行概括补充,以确保自身权益得以有效保障。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闽01民终4571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