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

虽然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未对装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但结合有关部门报批安置房补偿方案的行为可知,案涉安置房的建设标准为普通装修。工程指挥部对上诉人选取的补助方案,没有征得上诉人的同意,上诉人拒绝接收安置房,有合法依据。上诉人要求工程指挥部将安置房普通装修完毕后交房回迁以及支付过渡费至实际交房为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3日,小白指挥部(甲方)与张小黑(乙方)、小名拆迁公司(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同意在安置乙方住宅120㎡3套,60㎡1套,户型计四套,计安置房建筑面积约420㎡(安置房竣工后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所提供的测绘面积为准)。2.安置房计价:安置房购房款约计255243元整。在回迁安置房时,乙方应一次性支付购置安置房、层次差价等款项给甲方。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1.因甲方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有关规定给乙方每月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减交、缓交、免交或其他原因未按期向甲方缴纳购置安置房款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交付安置房。4.甲方交付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时,乙方应及时回迁。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房的,甲方有权终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008年11月10日,XX县人民政府发布侯政文[2008]150号《福银高速公路福州南连接线(XX段)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搬迁补助费用规定,福银高速公路福州南连接线(XX段)房屋拆迁可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房为多层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5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超出过渡期限的超出部分按双倍发放过渡费,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不发放过渡费。

2013年11月3日,XX县人民政府发布侯政文[2013]161号《XX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意见》的通知,对本补充意见公布施行之前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原则上按原规定执行。

2017年1月12日,XX县XX镇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将回迁选房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该《公告》载明:一、看房时间兹定于2017年1月18日进行实地看房。二、回迁选房地点及时间:1、回迁选房地点:水泊安置房1#楼架空层;2、回迁选房时间:2017年1月19日上午8点签到,9点进行选房。……七、……(4)本次安置房为毛坯房,给予80元/㎡补贴。

合同签订之后,小白指挥部已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至2017年1月。2017年1月19日,张小黑选取XX县XX镇水泊安置房6#楼602、702、802单元以及3#楼1602单元。另查明,张小黑已收到讼争安置房的安置回迁决算单及拆迁安置缴款通知单,但尚未缴纳安置房购房差价款。

另查明,福建省XX县XX镇拆迁安置房(水泊)项目3#、6#工程于2013年12月3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

 

审闽侯法院观点

小白指挥部与张小黑、小名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安置房面积和计价标准按侯政文[2008]150号文件执行,协议签订后,小白指挥部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至2017年1月,且已按协议约定于2017年1月通知张小黑选房。张小黑要求小白指挥部按侯政文[2013]161号文件精神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差价款173166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小黑要求讼争安置房按普通装修完毕后交房回迁,因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未对装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且对张小黑选取的四套安置房也给予80元/㎡的补助,故张小黑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小黑要求小白指挥部以每月16元/㎡标准支付从2017年2月至实际交房为止的过渡费,因XX县XX镇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1月12日发布《公告》通知张小黑进行选房,张小黑亦于2017年1月19日进行选房,并确定安置房户型为6#楼602、702、802单元以及3#楼的1602单元,但张小黑未按缴款通知单要求支付安置房差价款,造成安置房未能交付使用,故张小黑不能要求小白指挥部支付2017年2月之后的过渡费,故一审法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小黑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3元,由张小黑负担。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有效合同,各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小白指挥部已按协议约定的过渡费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至2017年1月,张小黑上诉要求按照侯政文[2013]161号文件精神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差价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涉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小白指挥部于2017年1月通知张小黑选房,张小黑选房行为不当然视为接收安置房行为,张小黑选房后对交付的安置房装修现状为毛坯已经提出异议。虽然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未对装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但结合XX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XX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以及小白指挥部报批安置房补偿方案的行为可知,案涉安置房的建设标准为普通装修。小白指挥部对张小黑选取的四套安置房给予80元/㎡的补助方案,没有征得张小黑的同意,张小黑拒绝接收安置房,有合法依据。张小黑上诉要求小白指挥部将安置房普通装修完毕后交房回迁以及支付过渡费至实际交房为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小白指挥部应当从2017年2月起,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向张小黑支付过渡费。

综上,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建省XX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二、小白指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张小黑交付普通装修完毕后的安置房;三、小白指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小黑支付从2017年2月起至安置房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过渡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四、驳回张小黑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及二审其他上诉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案件中,拆迁改造指挥部已开始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向被拆迁人员支付部分过渡费,被拆迁人员亦接受了该项费用,并依约向指挥部交付原拆迁房屋,说明双方对协议内容不存异议,涉案协议依法成立。

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已对补偿、安置、搬迁、过渡费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涉案协议依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涉案协议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其他法定途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应依约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因此,拆迁指挥部应按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约定内容。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2711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0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