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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举报人刘银月实名举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康县支行员工夏雪华,称其 “前婆婆吃空饷、巨额财产和消费来源不明” 的视频登上了各大平台的热搜,引发媒体和网民关注和关心。据举报人刘银月所述,她因婆婆设计导致“假离婚”变为真离婚,并且还背上几百万债务。关于其举报“吃空饷”问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目前已经做出了官方回应,至于其是否是玩“文字游戏”本文不做探讨,本文主要讨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假离婚”这一问题。

所谓“假离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为获得计划生育指标、购房资格、拆迁款等优惠政策而登记离婚,但实际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二人往往继续维持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其特征在于双方对于离婚目的是明知的,并且共同策划促成,不存在欺诈和胁迫。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所谓“假离婚”的说法。离婚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到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无论哪种方式,一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在法律上即生效,只要对方后续拒绝复婚,那双方婚姻关系就已不可能再恢复。这也是为什么刘银月会在视频中说“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

刘银月微博中晒出了两份不同的《离婚协议书》,声称离婚协议被掉包。但从其发布图片中可以明显看出,其中一份有双方当事人签字而另一份则没有。想要在民政局直接调包《离婚协议书》基本不可能,且如果存档在民政局《离婚协议书》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那其大可申请鉴定举报投诉民政局。因此实际情况可能是,对方一开始拿了第一份《离婚协议书》给刘银月,但最终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却是第二份,而刘银月在签订协议时出于对对方的信任并没有仔细看清条款内容便直接签字。当然,这只是刘银月的片面说法,毕竟二份离婚协议书字数、版面明显不同,这蒙骗的可能性极小。

无论是否受蒙骗,成年人均要为自己的签字负责,没看清协议内容直接签字难以作为否认协议效力的依据,最终承担责任只能是签字者本人。换言之,只要签字是真实的,再想以被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协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1521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谢某与罗某1于2019年12月26日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民政局离婚,并于2020年1月13日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后于2020年1月16日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现谢某上诉主张其受罗某1欺骗才与其“假离婚”并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罗某1名下。对此,谢某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根据谢某一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二审的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均未明确涉及涉案房屋的最终分配方案以及双方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的前提是“假离婚”,故本院认为谢某未就其上诉主张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谢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谢某要求撤销离婚补充协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2民终13271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章某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协议离婚。现章某虽主张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受张某欺诈、胁迫,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欺诈或者胁迫,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故章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章某、张某双方均应受《离婚协议书》约束。章某上诉主张《离婚协议书》系受张某欺诈、胁迫所签订,应予撤销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章某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需要指出,章某与张某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即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离婚后是否共同生活、是否继续联系沟通等,均不能否定离婚事实及《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那么如果当事人确实有为了买房等因素“假离婚”的必要,应该如何避免风险呢?最好方式就是双方在协议离婚前提前签订一份协议,明确双方在民政局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条款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如存在此类协议,法院则通常会支持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请求。

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渝05民终2370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对于罗某、代某2018年10月9日离婚协议中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绿云绣X幢X房屋的分割处理约定,代某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对上述房屋的分割处理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举示了《保证书假离婚补充协议书》予以佐证。在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上述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为了节省贷款利息,房产本上只写罗某的名字;双方离婚为“假离婚”,上述房屋在离婚后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罗某、代某各自持有一半。故代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上述房屋的分割处理约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假离婚”协议时还会约定应当复婚,其实复婚条款由于涉及限制婚姻自由,因此属于无效条款。在“假离婚”的案件中,即便签订协议,最终也只能保障财产,无法保障双方婚姻恢复,只要离婚就都是真离婚没有所谓“假离婚”。

希望有准备“假离婚”人士且行且谨慎,珍惜婚姻,谨慎离婚,无论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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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