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王力宏宣布离婚。12月17日深夜,李靓蕾发长文,控诉王力宏婚内行为不端,掀起轩然大波,吃瓜群众更是热闹非凡。作为法律人,也从法律角度带大家来吃一回王力宏的瓜。
一、王力宏离婚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
根据王力宏回应可以看出,两人是在美国纽约登记结婚。而根据其他相关资料显示,王力宏与李靓蕾均是美国人。两个美国人在美国离婚自然适用美国法律,不过也有传闻说李靓蕾有日本血统是日本籍,但无论其国籍为何,本次事件显然无中国法律适用之余地。
说到这里,不妨开个脑洞,虽然王力宏与李靓蕾都是美国人,但他们都是华裔,如果他们就想在中国离婚,那中国法院是否会受理呢?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绝大部分法院持否定态度,当然如能证明一方在中国经常居住又是另外一回事。但在上海地区,如果双方均同意管辖,法院则会立案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立案问题解答>的通知(沪高法立〔2011〕1号》:“问:关于涉外婚姻受理的范围?
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王力宏和李靓蕾已经离婚了吗?
很多媒体针对本次事件新闻标题是“王力宏前妻李靓蕾发长文控诉”,但王力宏和李靓蕾真的已经离婚了吗?仔细看王力宏所发微博,他用的措辞是“已提出申请”而不是用“已离婚”、“已经结束婚姻关系”等词语。而根据笔者在网上查询到资料,在纽约州离婚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再结合王力宏回应发布的英文离婚协议,双方大概率还在离婚诉讼的协商过程中,还未完全谈妥。因此,李靓蕾长文控诉也有可能是一种谈判策略。
三、两人在美国的离婚判决是否会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
答案是不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也就是说,王力宏和李靓蕾在美国离婚后并不会得到中国法院的认可,但如果他们想在中国结婚,可以直接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所以说,本次事件虽然都是中国群众在吃瓜,但他们的离婚案跟中国法律确实是扯不上任何关系。
四、关于婚前协议以及婚内转移财产
关于婚前协议的效力,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进行了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如前所述,王力宏与李靓蕾是在美国结婚,婚前协议自然是按照美国的法律签署。笔者虽然不了解美国的法律,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通用的法理,结合王力宏回应中提及的双方婚前还请了“婚姻顾问”,二人的婚前协议大概率是由美国律师草拟过,必然具备一定法律效力。
关于婚内转移财产这一问题,笔者简要以我国法律举例。假设张三与李美丽在婚前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双方婚前的财产仍然归各自所有,婚后个人所得财产也归各自所有与另一方无关。”在此情况下,张三将自己赚取所得财产登记在谁名下都不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双方是约定“婚前的财产仍然归各自所有,但婚后个人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则构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转移财产之嫌。这种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转移财产一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但王力宏究竟是否构成转移财产,关键要看双方在婚前协议中如何进行,现有证据并不能直接“锤死”王力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笔者撰写此文绝非是为王力宏洗白,只是希望道德问题回归道德,法律问题回归法律而已。
五、如何在不对等婚前协议中保护自己?
聊完了两个美国人的离婚事宜,最后来谈谈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如何在不对等的婚前协议中保护自己。在绝大部分情况下,签订婚前协议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经济实力强一方的财产,最常见情形就是所谓“农家少女嫁入豪门,男方父母要求儿媳签订婚前协议。”而经济弱势一方基于感情因素,以及为了“嫁入豪门”往往也愿意签订这样的“不对等协议。”在这样的婚姻中,如果双方感情稳定,经济弱势一方通常能够过上所谓“阔太太”生活,但一旦双方感情破裂,其最终在这段婚姻中实际上什么财产都无法分得。
坦白的说,笔者认为最直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就是不签,换一个结婚对象。但感情问题不是商事谈判,并不是说放弃就能够放弃。笔者认为,如果一定要签订此类不对等的婚前协议,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完全丧失经济能力,最好还是自己能够有一份稳定的工作,避免离婚后自己一个人无法生存,失去在社会上工作的能力。其次,可以在婚后以感情为基带有意识的将一些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例如“吹枕边风“让配偶把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或是双方名下。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新增了家务补偿制度,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全职在家,可以在《婚前协议》中明确自身每月的家务补偿价值,甚至还可以要求增加生育子女补偿条款,如每生育一个子女则相应补贴增多等等,还可以增加婚姻存续年限增长补偿条款等。
业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