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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认为共有期间房租虽然在此前案件中已经分割,但原诉讼确定租金金额低于实际租金,现以被告隐瞒部分租金为由,要求对租金差额进行分割?

原告(张丽丽):根据《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该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只要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可以针对该部分财产请求再次分割。李建国在第一次财产分割诉讼时刻意向人民法院隐瞒上海房产所收房租的真实情况,导致张丽丽直至房屋接收后才实际知晓其中的差额。因此,张丽丽诉请并非系对上海房产全部租金重新分割,而是对李建国在第一次财产分割诉讼中隐瞒的租金予以再次分割。

被告(李建国):张丽丽在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2民初9397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经主张分割,该院也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倘若张丽丽现有新的证据认为该院生效裁决是错误的,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现今其再次请求分割,实则是对已经生效裁判事项的不服,并非属于新的尚未分割的共有财产请求分割,并不符合婚姻法第47条再次分割之规定。

一审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18)闽0102民初9397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民事案件中,张丽丽已诉请要求对荣成路房产的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暂计从2015年1月计至2018年8月直至实际支付之日)进行分割。一审法院(2018)闽0102民初9397号民事判决书,亦判决认为“上海荣成路85弄2号4B室房产由李建国出租25个月,每个月收取租金6000-7000元,一审法院酌定每月租金6500元,福州市鼓楼区长富宫花园广场4座4B单元由李建国出租至今,每月收取租金3800元,李建国共收取租金322100元(6500×25+3800×42),该部分租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故李建国应支付张丽丽一半租金161050元”,并判决李建国向张丽丽支付上述款项。由此可见,(2018)闽0102民初9397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民事案件,已经对张丽丽、李建国对荣成路房产共同共有阶段的租金收入进行分割。如张丽丽认为(2018)闽0102民初9397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应对荣成路房产该阶段的租金收入再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

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丽丽、李建国对荣成路房产共同共有阶段的租金收入在(2018)闽0102民初9397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已经进行了分割。张丽丽对此如认为(2018)闽0102民初9397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应提起本案诉讼。

蔡思斌律师评析: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认为原经过法院判决认定的房屋租金金额低于实际租金,遂就差额部分另案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实际上是将租金金额进行了割裂处理,却忽略了租金性质本身的同一性以及原法院判决查明事实的认定问题。

原告以租金差额部分属于被对方隐瞒的财产为由,另案起诉分割,该理由初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若细想一下便会发现其中的错误。在双方第一次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双方就已经对该时段租金分割提出请求,法院也对相应租金金额作出了认定,并载入判决书中。如若原告认为当时的租金金额认定有误,即属于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那么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对判决予以纠正,而不应是另案起诉。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6296号(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