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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人都知道,遗赠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如果被继承人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已过世儿子的女儿(即立遗嘱人孙女)继承,则法律性质是属于遗嘱继承还是遗赠,是否仍要受60日内接受遗赠期限的限制呢?对此,福州中院作出了让人耳目一新的解读,可能是福州中院法官一家之言,但值得专业律师学习并借鉴一二。

本文所述的继承案件,被继承人欧进宝、江依妹夫妻立下这么一份共同遗嘱:

鉴于儿子欧秀勇一家抚养照料我们三十多年,他去世后其女儿欧某4会照顾我们生活。现我们二人因年事已高,为防儿女日后因遗产问题纠纷,故立遗嘱。该遗嘱由本人江依妹自书形成,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将我们拥有的位于福州仓山区的房产由孙女欧某4一人继承。……”

其他子女则认为该遗嘱实质属遗赠,孙女欧某4并没有在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认为欧某4已放弃接受遗赠,该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两被继承人将其名下的房产指定由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孙女欧某4继承,故本案应按遗赠办理。欧某4在两被继承人立遗嘱当天现场拍摄视频,并在讼争房产交房后实际居住使用,视为其已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故本案讼争房产应由欧某4继承,归欧某4所有。

 

福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继承的性质,经查,欧某4系欧进宝、江依妹的孙女,本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欧某4的父亲先于欧进宝、江依妹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欧某4取代其父亲身份对欧进宝、江依妹的遗产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范围,在此情况下欧某4亦成为法定继承人,故欧进宝、江依妹订立遗嘱将遗产留给欧某4应为遗嘱继承而非遗赠,无需欧某4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讼争房产依照遗嘱应由欧某4继承。

 

福州律师蔡思斌:

如果蔡律师是法官,估计机械依据法律及保险起见,亦会按照一审法院思路处理案件。但福州中院却别出新裁,认为欧某4父亲已过世,则取代其父亲身份对爷爷奶奶的遗产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范围,故本案欧某4成为法定继承人,故本案应为遗嘱继承继承而非遗赠。

蔡律师其实不大能理解的。法定继承人应该是法定的,目前法律并没有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而且其代位的只是父亲法定继承地位,并非本身可以直接转化为法定继承人。本案法官直接作此转化,确实出人意料。当然,蔡律师并非专家学者,无法从理论高度进一步探讨。但作为律师,需要对当地法院裁判规则尤其是中院裁判规定了然于心,充分应用于后期办理案件即可。

不过,中院对此认定仅是个案判决。下次遇到类似情形,接受遗赠人还是尽量在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为宜,不必要冒此风险。

索引案例:(2019)闽01民终8226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