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协议、签字、口头同意、未生效 

裁判主旨:

婚内一方草拟的离婚协议,另一方口头同意,双方且已经履行部分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但因离婚协议未经双方签字并办理登记,并未生效。 

案情简介:原告莫君飞与被告李考兴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李序宇。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暑假,李考兴阻止莫君飞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0年5月,莫君飞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考兴。李考兴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月,原、被告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莫君飞名下的(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李考兴名下。但是,李考兴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莫君飞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怀集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离婚协议问题。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原告莫君飞于2010年5月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李考兴,虽然李考兴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李考兴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李考兴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蔡思斌律师评析:

离婚协议书必须以双方一致签字确认并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一方签字一方口头同意的离婚协议书,因未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对协议反悔的,离婚协议书自始未生效。其实,即便双方都已签字,但没有办理离婚协议登记的,则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见《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a5745fc2-74f3-4ff6-a040-31d5b6ee6fb7&KeyWord=(2016)闽01民终2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