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及银行无法识别未经公证遗嘱的真实性,这显而易见。因此未经公证的遗嘱不能直接过户房产及提取存款亦是大部分人都了解的常识。
还有不少人认为经过公证的遗嘱即可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自然可以直接过户房产及提取存款。可惜这种观点亦是错误的,很多当事人都不理解,再三询问相关继承律师。
福州律师蔡思斌特作此文解读:不动产登记机构及银行虽能够依据公证书确认该份遗嘱真实性,但却无法确认该份遗嘱的法律效力。举例而言,被继承人在订立该份公证遗嘱后又重新订立遗嘱,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份公证遗嘱自然作废,而对于该遗嘱是否有最后效力事实不动产登记机构及银行是无法审核到位的。
所以,有了公证遗嘱仅能初步判定你有权继承遗产,但最终完成继承手续需要办理后续手续的。
一、提取银行存款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遗嘱公证和本处规定的继承权证明书并非同一公证,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而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进而出具被继承人某项财产归由某某继承人继承的公证书。
二、办理房产继承过户仅可通过诉讼、继承权公证或不动产登记机构自行审核的三种方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了三种过户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动产登记部门自行审查方式并没有广泛落实。部分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然要求必须进行公证或通过诉讼取得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此外,由于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法律适用及事实查明上并没有公证机构以及法院经验丰富,因此不动产登记部门反而会对材料的审核更加严格,直接办理更是困难重重。福州律师蔡思斌建议当事人在材料齐备前提下选择办理继承权公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或材料需要法院认定的则通过诉讼办理,会更为便捷。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