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以为只要上了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不还钱那就会永久被记录在案,事实上被执行人通常只要两年便能够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下撤下,但撤下失信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就可以进行乘坐飞机等高消费活动,因为他们还会被限制高消费令所限制。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不少人都分不清这二者区别,甚至时常将其混淆,本文便带大家彻底理清这二者的区别。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通常为二至五年,限制高消费则无期限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根据上述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是为二至五年,此后法院便会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却未对限制高消费的期限进行限制,因此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便不会将其从限制高消费名单从撤出,而是会持续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准入门槛高于限制高消费,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便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并没有其他复杂的限制条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规定法院应当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因此目前福州地区法院均是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只要不满足上述六种条件中的任意一种,基本不会贸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三、二者虽有区别,但在社会层面,限制高消费的“威力”并不弱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立法之所以将限制高消费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分离,本意是为了将两种措施的作用相区分,立法者希望“限高”能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以督促其履行,因此限制高消费可以限制被执行人使用飞机出行,限制被执行人购买不动产和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消费学校。而“失信”则是立法者希望在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因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便无法进行正常的融资贷款、招标投标、资质认定、政府采购等。
但在社会层面,在各机关单位并不能很好的区分二者的区别,在他们的眼里“限高”即等于“失信”,为避免自身业务风险,更是不会将二者进行区分处理,而是会进行同等对待。因此在社会层面,只要被执行人被列入“限高”,银行部门便不会对其进行放贷,政府部门亦大概率不会与其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合作。甚至而言,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还会影响其子女的政审。据此,虽然在立法层面,限制高消费并不等同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在社会层面,二者已基本无差,将被执行人单独列入“限高”的惩戒效果并不会弱于列入“失信”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