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夫妻双方离婚分割房产时,对于仍有贷款房屋通常会约定由房屋归属方承担贷款。但若贷款登记于非房屋归属方名下时,双方本意应该是由另一方按期代偿的。但非房屋归属方为避免信用风险或自己有购房贷款需要,则有可能会直接选择全额清偿贷款再追偿,这时双方就会产生争议。本案法官观点比较明确,如果一方直接全额清偿贷款的,在离婚协议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将无法全额向对方追偿,而是只能追偿已到期部分。裁判理由是提前清偿损害了另一方分期偿还贷款和使用贷款的权利。
为避免该类争议,建议在离婚协议中进一步明确“若X方逾期偿还贷款,另一方可提前全额清偿贷款,全额清偿后可直接向X方全额追偿已偿还贷款,并赔偿为此支出的其他损失。”或“贷款方有权提前全额归还贷款,如全额提前归还贷款的,则对方应相应提前向还款方提前还款”等。
案情简介:
张梅与黄星于2017年7月21日登记结婚。2018年9月7日,双方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黄星以张梅名下婚前房产抵押贷款壹佰壹拾万元整,由黄星负责偿还,若男方未按约定时间偿还此债务,男方赔偿女方相应的损失。后张梅提前清偿了该笔贷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向黄星追偿该笔债务。
一审湖南衡阳法院观点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银行贷款110万元的债务由黄星承担清偿责任,张梅代为清偿后享有向黄星追偿的权利,但张梅与黄星与银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5年,张梅提前清偿该债务并向黄星追偿,损害了黄星分期偿还贷款和使用贷款的权利,故该院认为张梅只对已经代付并已到期的债务享有追偿权。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截至2021年12月1日,黄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为165000元(按合同约定的第1年至第3月,每年偿还贷款本金的5%计算),利息为212792元(按合同的年利率6.3175%计算),合计377792元,减去黄星支付的77530元(按80530元-3000元计算),黄星还应支付张梅300262元。其他款项或损失,张梅应待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产生损失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二审衡阳中院观点
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贷款偿还约定。案涉离婚协议中约定“黄星以张梅名下婚前房产抵押贷款壹佰壹拾万元整,由黄星负责偿还,若男方未按约定时间偿还此债务,男方赔偿女方相应的损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未发现该约定存在无效的情形,一审据此作出该约定有效以及黄星应受到该约定约束的认定,并无不当。
但贷款偿还方式为分期还款,在偿还期限届满前没有还款义务。张梅提出其已一次性偿还贷款而向黄星全额追偿的主张,与分期还款约定不符,一审未予采纳,亦无不当。
索引案例:(2022)湘04民终319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