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股东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财务账簿 正当程序 查阅范围
裁判主旨: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账簿的权利。但股东行使知情权必须依法履行正当程序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同时查阅理由需要具有正当性,最后查阅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院难以支持股东的请求。
案情简介:张家口君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登记成立,股东为杨向军、张立新、刘某、杨飞四人,分别持有张家口君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30%、25%、25%、20%的股份。2013年5月13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人民币2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出资比例变更为:杨向军70%、张立新10%、刘某10%、杨飞10%。张家口君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章程显示,该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执行董事与监事各一人。杨向军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原告张立新为监事。2015年12月22日,张立新、刘某向被告张家口君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会计账簿查阅函》,要求公司收到该函之日起15日内审查查阅理由,并通知其并安排查阅2011-2014年度会计财务报告、2011-2015年所有的会计账簿。查阅理由为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情况,维护股东的知情权。张立新等人提交照片4张,证明原告将《会计账簿查阅函》张贴于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君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了查阅申请。因公司在15日内未回复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完整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法院观点: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新、刘某作为被告张家口君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账簿的权利。但股东行使知情权必须符合以下三点:一、必须依法履行正当程序。二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告公司住所地张贴了《会计账簿查阅函》,向被告提出了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书面请求,原告要求被告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并安排其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但被告一直未回复,故而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已依法履行了正当程序。二、查阅理由具有正当性。原告在《会计账簿查阅函》说明查阅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情况,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三、查阅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张立新、刘某要求查阅会计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该两项内容属于法律规定的行使股东知情权可查阅、复制资料的范围。
蔡思斌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股东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司不得限制或剥夺股东享有此项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公司住所地张贴了《会计账簿查阅函》,向被告提出了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书面请求,但被告一直未回复,故而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已依法履行了正当程序且目的正当。在原告根据规定就行使知情权时,法院将对其请求予以支持。
本文摘录于福州公司法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公司法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及其他法院公司法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一审(2016)冀0729民初348号“张立新、刘某与张家口君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见《张立新、刘某与张家口君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侯志星,审判员闫国有,代理审判员李艳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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