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男女双方已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至女方个人名下。从法理层面,即便男方母亲能够撤销与男方之间的赠与合同,亦无法撤销《离婚协议》,其依法只能够基于合同撤销的后果主张相应权利,而不能要求法院判令将已过户至女方名下的房产再恢复登记至自身名下。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男女双方在离婚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随即复婚,二人很明显是带有目的性质的“假离婚”,二人的婚姻关系并未实际终结,仍然是一个紧密的家庭共同体,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男方母亲要求恢复登记的诉请。

就本案也可以看出,法官在裁判时并不会完全机械适用法律,亦会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中存在的特殊案情,突破现有的法律条文作出裁判以求达到实质公平。就本案而言,男方对母亲不孝是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而女方并未为得到房屋支付任何对价,法院将房屋恢复登记并不会对女方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法院的判决实际达到了一个实质公平的效果。

本案属具有特殊案件情况的个案,若是正常夫妻离婚将父母赠与的房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并且已经过户,此时即便满足撤销赠与的条件,法院亦不必然会支持要求恢复登记。

 

案情简介:

何大妹与张俊系母子关系,张俊与陈丽系夫妻关系。

2017年6月,何大妹和张俊签订《协议》一份,上载:“好美嘉园19号1门404室;何大妹本人房产一套,儿张俊要求过户到他名下,商量决定,母亲未有别的房产,要求居住权到百年,不能有任何借口叫母亲搬出或卖房,今后有病和生活问题,都有儿张俊照顾,如果没钱看病卖房屋看病养老;关于张俊贷款,现由母亲代还一年至二年后由自己还”。

2017年6月26日,张俊与陈丽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陈丽所有,张俊自行解决住房问题。2017年7月19日,陈丽与张俊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17年7月20日,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从张俊变更至陈丽名下。

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6日期间,何大妹因案涉房屋的居住问题与张俊发生多次冲突,数次报警。

 

一审法院观点

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2017年6月何大妹和张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对张俊附以“由张俊保障何大妹居住权”及“由张俊照顾何大妹生活、看病和养老”的义务。张俊虽主张其已对何大妹尽到孝敬、赡养的义务,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

相反,按照何大妹所提供的报警记录,至少在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6日期间,张俊多次扰乱何大妹在案涉房屋安宁居住的权利。据此,足以认定张俊未能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何大妹依法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按照法律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据此,张俊应向何大妹返还案涉房屋的所有权。陈丽从张俊名下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未支出对价,故何大妹要求陈丽将案涉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何大妹名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二审天津三中院观点

《协议》中明确约定:“……商量决定,母亲未有别的房产,要求居住权到百年,不能有任何借口叫母亲搬出或卖房,今后有病和生活问题,都由儿张俊照顾……。”上述约定关键点有二:一是母亲何大妹在案涉房屋中一直居住至去世,期间无任何理由让其搬出或卖房;二是生活起居、就医看病均由儿子照顾。

对此,审查上述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对于第一点,各方当事人均对何大妹已经不在案涉房屋中居住,该房屋由陈丽对外出租的事实不持异议。对于第二点,何大妹年事已高、身患疾病,且离婚寡居,正是需要子女陪伴和照顾的时候。

然,根据在案事实报警记录及处警情况记录,何大妹起诉本案前夕即2020年3、4月间约7天内,先后七次以张俊、陈丽干扰其居住为由报警,双方矛盾已超出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摩擦程度。二审诉讼中,因考虑到本案系亲生母子之间纠纷的特点,本院欲做各方的调解工作,希望能够和平解决,修复亲情,但何大妹明确表示对独生子张俊很失望,不同意调解,希望法院判决。

双方感情嫌隙明显,张俊未能完成对母亲悉心照顾的约定。故此,本院认为,张俊未能完成与何大妹之间达成的协议中所附条件,何大妹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

索引案例:(2022)津03民终69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