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有时会特地在《离婚协议》中将其个人财产约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目的可能为了补偿另一方,又或者为了在子女成年时赠与给儿子,在子女未成年时通过此约定避免房子被另一方擅自出售。殊不知这样做法看似高明,实则对夫妻双方来说都有着重大风险。
若该个人财产是通过借款购买取得,相关债务会因该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福州律师蔡思斌在《女方结婚二个月就离婚获补偿1500万,可最终啥也没拿到,到底谁招数高明?》一文中就详细撰写这样一个案例: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就该房子应当补偿女方1500万元。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双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直接约定男方应补偿女方1500万元。那女方可以获得该笔1500万元的补偿并且无需承担任何代价。
若该房产是男方使用个人财产购买,那女方自然也无需承担任何代价,但该案房产是男方通过借款购买所得,而男方又约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笔债务属于男女双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转化为了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女方必须在获益范围内承担债务,因此女方本可足额拿到的1500万元补偿款,还必须用于偿还债务。
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再赠与子女,可能会导致赠与被另一方债权人撤销
在福州律师蔡思斌撰写《离婚时男方将婚前个人房屋赠与儿子,竟被女方债权人撤销?》一文中,就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男方本意是想将自己个人所有房子在儿子成年后赠与儿子,结果却被女方债权人撤销了。原因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还约定了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女方通过《离婚协议》已取得了房产份额,此后又将属于自己份额部分无偿赠与儿子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所以债权人可以撤销该协议条款。
事实上,双方根本无需特别在《离婚协议》中作此约定,如果是女方担心房屋后续被男方一人售卖无法赠与儿子,那双方完全可以设立一个居住权条款,设定女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并明确男方应配合办理相应居住权登记手续,如此男方大概率也无法将房屋出售。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做此特别约定意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条款实现。举例而言,若是想要补偿款项,单独约定补偿金额即可。若是要赠与子女,亦可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避免被另一方出售。因此这样的约定并无实际意义,反而会给双方带来风险,故建议在《离婚协议》中要充分考虑原始款项来源及债务风险,谨慎采用此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