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说走就走拒不交接现象也随之出现,公司在面对此类员工离职管理中经常会遇到下述问题:员工离职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可以扣下工资吗?员工离职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索赔吗?现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特撰写本文简要分析一二。

一、公司不得以员工未办理交接手续为由拒付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其可在支付相关款项后另行主张权利

相关案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1012号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大白公司主张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支付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即法律仅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但并未规定工作交接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件,因此大白公司不得以张琪未办理交接手续为由拒付工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2385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因大黑软件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宁已为大黑软件公司工作满6个月,故一审法院判决大黑软件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向陈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陈宁是否办理工作交接,不影响大黑软件公司履行向陈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陈宁如未办理工作交接,给大黑软件公司造成损失等,大黑软件公司可另行主张。

二、公司主张索赔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员工的职位及工作情况推定损失存在,并酌情认定赔偿金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者过错导致用人单位损失,应当提交证据证实劳动者有违反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规范的行为、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产生实际损失、劳动者的过错与损失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上述四要件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例法院均是以用人无法举证证明损失是由员工造成予以驳回。对于部分案例,由于员工的职位以及工作情况,法院会认为员工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必然会造成损失,因此酌情认定赔偿金额。

相关案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5373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鉴于陈全的职位及工作内容,其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所负有的义务高于一般劳动者。本案中,陈全不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反而带走存有公司源代码的服务器、远程登录公司电脑删除客户端源代码等,客观上影响了小白公司业务的展开,给小白公司造成损失。现小白公司要求陈全赔偿其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小白公司应当就其损失金额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小白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因陈全的行为损失1787000元,一审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判令陈全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赔偿小白公司,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6民终585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张远未办理工作交接即自行离职,经小黑公司多次通知其回公司按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并当面移交工作,但张远不予理会,拒不未回小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应对因此造成小黑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小黑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305250元费用损失均是由于张远未办理工作资料移交和工作交接手续所直接导致,但考虑到张远未办理工作资料移交和工作交接手续客观上会对小黑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故应酌情予以确定。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芗劳仲案(2020)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张远赔偿因其个人原因给小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6524.5元后,张远未因不服该裁决而提起诉讼,且在一审诉讼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上述赔偿金额没有异议,依法应予确认。

就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此类案件一旦发生,对于公司而言维权难度是极高的,公司更多的还是要在事前做好防范,加强离职交接的管理,规范离职交接流程。除在《劳动合同》约定“因员工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造成公司声誉上或经济上的一切损失应由该员工全部承担。”还可以进一步明确“经济损失具体金额难以计算的,按劳动者未履行的合同年限及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每满一年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