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李某在公司做了十几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以工作安排为准,员工接受全国调动及外派;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
此后公司将李某从上海调往南京,李某拒绝调岗,认为公司想变相辞退他,仍然正常在上海上班打卡。
公司立即出手,以李某拒绝调派、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及一审都支持了公司,认为解除有理;但二审法院认为“工作地点以工作安排为准”这一约定过于宽泛,无法体现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有失公平合理,不能作为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合理性的依据。且将李某从上海调往南京,给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带来实质性困难,员工拒绝到南京上班具有正当理由,故最终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李某44万。
福州律师蔡思斌,每个工作日一篇法治随笔,坚持就是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