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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离婚要慎重,如通过协议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尤要慎重。毕竟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是一揽子协议,在夫妻财产分割上不需要等额对价,不存在显失公平一说,一经签署在民政局备案即可生效,几乎无法被撤销的。但有的当事人自作聪明,认为既然离婚协议无法撤销,我能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达到目的呢?
本案就是这么一个“聪明”当事人父亲所引发的。离婚双方历经多场诉讼,虽然过程中有输有赢,但最终还是女方笑到最后,保住离婚协议中分配所得房产。男方家庭则最终诉了寂寞,花费了多笔诉讼费、律师费后一无所获。这样的诉讼路径设计,我真是服了他们。
案件情况
男女双方于2012年9月14日结婚,2017年9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男方名下一套厦门房屋归给女方,抵偿子女抚养费等。
2020年11月2日,因男方未配合过户,女方在河南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确认男方名下上述案涉房产归女方所有。
男方这时出招了,认为案涉房产系其父亲所有,并提供于2021年2月25日厦门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予以佐证,河南法院遂以案涉房产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归男方所有,判决文书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由,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来,在2020年12月3日,男方父亲在厦门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男方父亲,男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男方缺席应诉。该案查明:男方购买案涉房屋,系代为男方父亲持有,双方于2015年8月18日签署《借名购房协议书》,确定男方父亲才是案涉房屋的真实所有人,同时男方父亲还提供了当时转款给男方的若干付款单位证明,证明购房款系男方父亲支付等。故最终厦门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男方父亲所有,男方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
这时,女方只好再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要求撤销上述厦门法院判决。在撤销权诉讼过程中,女方要求对《借名购房协议书》真伪及形成时间作鉴定。这时,男方父亲估计心虚了,辩称《借名购房协议书》原件原放置于河南郑州办公室内,因办公室出租给别人致使原件丢失。男方父亲并认为该协议书已在另案诉讼经法院认定为真实,无需再行提供等。
一审厦门法院
不过,这次厦门法院没有惯着他们,认为《借名购房协议书》真实性是本案焦点。女方申请对《借名购房协议书》的形成时间等进行司法鉴定,作为鉴定检材的持有人男方及男方父亲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原件,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应视为拒绝向法院提供检材,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男方父亲自述于2021年1月6日庭审时核对过《借名购房协议书》原件,并主张因办公室出租丢失《借名购房协议书》原件,记单词人主张缺乏证据证实,明显缺乏生活逻辑,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厦门法院对《借名购房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男方离婚时将案涉房产“赠与”女方,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男方应当依约履行。综上,男方与其父亲之间所谓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女方请求撤销确认案涉房屋归男方父亲所有的民事判决,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厦门中院
一审法院判决合法合情合理,正常人都以为被告方不会再上诉。但男方父亲演戏演全套,还是坚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1、《协议书》的真实性为生效判决所确认,内容真实、合法。2、上诉人找不到《协议书》原件完全符合生活逻辑,而非缺乏生活逻辑,不能视同拒绝提供。3、《协议书》本身来源于被告父子,二人均已在庭审中确认过,其真实性足以认定等。
这上诉理由让本律师不禁觉得好笑。二审厦门中院最终也是维持原判的,理由很简单,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男方父亲上诉主张案涉房屋系其借用儿子的名义购买,双方之间签订过《借名购房协议书》。但男方父亲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能出示《借名购房协议书》原件,男方又未参加二审庭审,故男方父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大家可以算一算,为了一套房屋各方总共提起四场诉讼,期间双方花费的诉讼成本、时间精力又有多少。如本案男方家庭有来咨询蔡律师的,蔡律师是万万不敢承接的,最终结果必定是败局,又何苦来着!有时律师给当事人泼凉水才是对当事人的最大负责。
案例索引:(2022)闽02民终1356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