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一审法院裁判逻辑实际将本案定性为恋爱期间赠与大额款项,分手后能否返还的问题。从数额层面来看70余万属于金额较大,在分手后显然应当返还一定数额。但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本案女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现金交易的习惯,结合聊天记录内容可以证明男方承认还欠女方债务,而非女方欠男方债务。
在此前提下,显然不能再鉴定依据转账差额就认定女方从男方处收取的款项比女方给付男方的款项更多。再结合男方在恋爱期间还与其他女性关系密切,仅凭现有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女方收取男方的款项是在借恋爱结婚取得不当利益,因此法院显然不应再支持男方要求返还款项的请求。本案亦警醒恋爱中的男女,如果双方之间需要进行大额交易往来,应尽量避免以现金形式发生。以此避免分手后对方以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要求返还款项的风险。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11月左右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原告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累计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名下转款715622元,期间被告通过微信共计向原告转款73113.98元。2020年4月份左右双方因故分手,后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上述款项,协商未果,原告于2021年7月7日以民间借贷为由将被告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实为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一审法院管辖。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转款共计715622元中包含原告于2019年9月14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500000元,该500000元系原告出售其在西安的房屋所得房款中的部分。
一审法院观点
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双方间相互单次转款数额较小部分应视为具有一般生活性开支的必要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返还,相互之间包含有特殊含义的转款应视为双方为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返还。但对于单次转款数额较大部分,不具有一般生活性开支的必要,亦不宜认定是赠与行为,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综合考虑到双方恋爱时间较长、转账次数较多、转账时间跨度较长、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生活、双方互有转账及原告于2019年9月14日向被告转账500000元系出售其自有房屋所得等情形,一审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500000元。
二审陕西渭南中院观点
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同居期间的钱款给付,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的经济往来,存在赠与、共同生活花费、互相直接抵偿给付以及情感投资、维系等情形,仅以某次转款给付的事实,主张和认定该笔款项为不当得利,不符合人的正常认知习惯,亦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应对双方的身份关系、情感因素、道德伦理、经济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考虑衡量。
上诉人诉称曾多次现金给付被上诉人钱款,截止2019年5月实际给付共计39万元,2019年8月13日为被上诉人花费而现金给付被上诉人46万元,加上有明确转账记录的转款73113.98元以及其他生活开支花费,共计给付近百万元,主张被上诉人支付的案涉50万元为归还对上诉人的欠款,不构成不当得利,上诉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以上款项给付的事实,但由于双方恋爱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互相给付款项的方式亦有别于一般关系经济往来,存在随意性、现金直接给付而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形。
首先,上诉人提交的2019年4月16日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说“你一会给我卡上先转5万我先备用。”上诉人回复“我晚上给你送还是给你转”,后在被上诉人要求转账时,上诉人微信转账给付被上诉人2万元,该证据证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花费需要,有大额现金给付的习惯;其次,根据上诉人提交的2019年6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称:“我一年就10万多你说我对你有目的上次你问我要,你给我的钱,我心里特别难受。”如果仅以双方当时有转账记录的转款,认定双方当时经济往来的钱款数额,理应不存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回给付钱款的事实理由,该陈述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诉人诉称的其曾截止2019年5月,给付被上诉人39万元大额现金的事实。
再次,争议款项50万元转账时间为2019年9月14日,而在之后2020年1月12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双方对之前花费情况清算以及被上诉人经济状况和负债原因的陈述,被上诉人表示自己生活花费巨大,负债没积累,但“上诉人没有花被上诉人的钱”,被上诉人“经济困难状况”与上诉人“无关”,其中被上诉人曾回复上诉人称:“我啥时候把账记到你头上了我没有给你说其他,我只是让你理解你的债,我估计更还不起,估计我退休了,也还不起。”“退休了也还不起”的意思表示包含被上诉人至退休的经济收入亦不能清偿对上诉人的债务,以及对上诉人存在债务的意思内容,该陈述亦与上诉人诉称给付被上诉人巨额现金、本案争议的50万元为被上诉人向其部分还款相互印证。
再,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与其他女性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恋爱同居期间,还与其他女性密切往来,并为此巨额花费。据此,应当排除上诉人借恋爱结婚取得不当得利的主观故意,该聊天记录内容亦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20年1月12日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为其他女性花费巨大,上诉人并未巨额花费或取得被上诉人钱款的事实存在相互印证性。本案被上诉人陈述因上诉人需要资金,其向上诉人提供资金共计653000元,后以民间借贷为由,2021年7月7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曾诉称的借款事实,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
综上,被上诉人主张其给付上诉人的争议50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应向其返还,但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一审仅以双方有明确记录的转账记录计算差额,认定上诉人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证据不足,判处不当。
索引案例:(2022)陕05民终1889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