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有些事,一定要咨询律师,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帮你处理。否则你自以为是的完美操作,到头来仍是辛辛苦苦为他人作嫁衣。
福建周宁就有这么一个自作聪明案例。丈夫因欠债(个人债务)房屋被法院冻结拍卖。可能是对房屋有感情,妻子还是想将这房屋买回来。当然妻子没那么傻,事先应该也有请教了律师。为此,妻子在法院拍卖之前,于2021年8月25日与丈夫签署财产约定,约定“一、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不动产权属的约定:由于男方个人原因负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周宁县房屋被司法拍卖,法院确认拍卖所得50%归女方个人所有。女方同意举债参与竞买司法拍卖,双方确认女方因竞买该房屋产生的债务为女方个人债务。
男女双方确认,如女方竞买成功,该房产归女方个人单独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后妻子认为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则房屋全部份额归属个人所有,后续不可能再有诉讼风险。随后妻子于2021年8月30日参加平台司法拍卖,以最高应价将房屋买回来并变更在自己个人名下。
你以为事情就这样了了么,没这么简单的。非常不幸,妻子碰到了一个执着、认真、专业的债权人。由于拍卖所得款项债权人仅分得50%款项,不足偿还全部债务。在得知房屋拍卖买受人是债务人的妻子后,债权人又提起代为析产诉讼,要求法院确定妻子名下房屋丈夫(债务人)占有50%份额。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处理倒是简单,也可能是从朴素感情出发,认为丈夫与妻子于2021年8月25日订立《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不动产权属进行明确约定,该约定对丈夫、妻子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该约定行为发生在妻子2021年8月30日拍卖取得案涉房产之前,故妻子拍卖取得的案涉房产,属于妻子个人财产,不属于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债权人请求确认案涉房产由妻子和丈夫共同所有并各享有该房屋50%份额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宁德中院
二审宁德中院则严格依据法律,认为丈夫与妻子签订《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在丈夫与妻子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内容的情形下,该约定仅对丈夫、妻子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房产,应确认案涉房产为丈夫与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作为丈夫的债权人,有权代为提起析产诉讼,要求分割登记在妻子名下属于丈夫与妻子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产。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但夫妻双方内部的约定只具有对内效力,对外不发生效力。具体到本案中,男女双方已明确约定房屋在女方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后归女方一人所有,如双方后续离婚,该房屋应归属女方一人所有。但在外部关系上,女方并无证据证明所购买房屋的款项是来源于其个人财产,对外部的债权人而言,女方的行为本质上是在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因此房屋还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亦提醒当事人,如果一方已对外大额举债,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要想让夫妻共同财产在外部关系上也转化为个人财产仅通过内部约定系无法达成的,即便是通过离婚协议分配也有可能被债权人撤销的。就本案而言,女方最佳选择就是以他人名义购买方最安全,而且后续所得的50%款项也不能与丈夫款项混合,应保持独立性或者干脆委托可靠之人保管为佳。
索引案例:(2022)闽09民终1967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