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被继承人先于其母亲死亡,有部分遗产被母亲继承。在母亲去世后,对于母亲原继承于女儿的遗产,被继承人儿子能否代位继承?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遗产份额本身就是外婆从女儿处继承所得,那么外孙就不能再进行代位继承,理由在于外孙从外婆处只能代位继承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其母亲不可能自己继承自己的遗产,因此外孙不能从外婆处再代位继承本原属于其母亲的遗产。
但本案一二审法院都没有采用上述观点,认为法律并未对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的来源和范围进行限定,因此不应以此为由否定外孙从外婆处代位继承本属于其母亲财产的权利。毕竟,外婆遗产本质来源于女儿,而非其自身财产。若否定孙辈的代位继承权,将导致被继承人遗产外流,如此显然对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公。
案情简介:
程燕母亲为刘某,育有程燕、程某1、程某2、程某3。程燕与孙某2系夫妻关系,与孙某1系母子关系,程燕于2018年1月5日死亡,其母亲刘某于2020年2月20日死亡。
程某1、程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程燕的遗产进行分割,由程某1、程某2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一审法院观点
程燕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孙某2、刘某、孙某1,刘某应继承程燕遗产中三分之一的份额,刘某去世时并未对其应该继承程燕的遗产份额进行处置,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另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程燕先于刘某死亡,故由其子孙某1代位继承程燕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刘某的继承人应为程某3、程某1、程某2、孙某1,分别继承程燕遗产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二审山东东营中院观点
关于孙某1对刘某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问题。本院认为,孙某1的母亲为程燕,程燕先于其母亲刘某去世,对于刘某的遗产,孙某1享有代位继承权。本案中,程某1、程某2以代位继承财产来源于程燕为由,否认孙某1的代位继承人资格。试想一下,如果本案所涉遗产来源于刘某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孙某1对该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如果遗产来源于刘某所继承的程燕财产,孙某1对相关财产就没有了代位继承权。这样的话,孙某1有无代位继承人资格由遗产的来源所决定,这与代位继承的立法精神不符。
代位继承属法定继承,在代位继承关系中,法律并未对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的来源和范围进行限定。在被继承人刘某未剥夺孙某1代位继承人资格的情况下,程某1、程某2以代位继承遗产来源于程燕为由,否认孙某1的代位继承人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孙某1对刘某的遗产应当享有代位继承权。
索引案例:(2021)鲁05民终2450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