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医疗费、误工天数双方都没有异议,但双方对于已年满64周岁超过退休年龄农村户的原告能否主张误工费争议很大。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杨某某于事故发生时已65岁,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杨某某早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有效工作证明,不应支持误工费。杨某某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其从事相关劳动。杨某某承包的土地由三人共同承包,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土地收入实际为杨某某所得;村委出具的证明系杨某某单方出具,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杨某某称常年在外地和本地打工,提供劳务,主张误工费应该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收入的银行流水等。杨某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误工的事实,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

不过一二审法院判决倒是接地气、通情理,仍然是按2020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认定杨某某误工费为19148.49元(2020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50282元/年÷365天×139天)。

二审河南鹤壁中院法院判决:法律规定六十周岁退休年龄,是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而劳动者因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在身体允许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生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况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提高,劳动者延迟退休年龄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大地财险深圳公司仅以杨某某已年满六十周岁即否定其有权取得误工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杨某某作为淇县黄洞乡西掌村的村民,村委会的证明对其村民的情况如是否有劳动能力及从事什么劳动等,并非绝对没有证据效力。结合杨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行进路线、二审到庭后本人陈述工作地点及本院对其观察情况来看,杨某某的体貌特征,符合体力劳动者的生理状态,本院确信其具备实际劳动能力且存在误工情况。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参照相关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

蔡律师非常认可法院判决。说句实话,现今农村满六十周岁仍然下地干活或者外出打短工的老人比比皆是,真正能在60周岁之后即可无需劳动安享晚年的农村老年人百中无一。而农村老人外出打工,大多是季节性或临时性的短工,你要让受害人提供所谓劳务合同、固定工资流水几无可能。法律虽然不单纯是情理,但一定程度上依然要依据情理判断。二审法官很果决,极具人性化,在判决书敢于写上“对其观察来看”,敢于从杨某某的体貌特征认定其具备实际劳动能力那是相当不容易。

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也就是说以后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能否主张误工费不应该成为争议问题。只要当事人确有一定的实际劳动能力且能提供包括村委会或其他组织的证明就可以主张。当然,城镇户口老人亦可以照此推理。再进一步而言,即便是已享受退休待遇,但如能证明退休后仍然有劳动的,其仍可主张误工费。不过,此时证据要求会更严格些。

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7-2-001-003 2022豫06民终276号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