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律师应该都会碰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针对具体案件,各地法院裁判观点或有共性、个别案件亦有地方特性。福州律师蔡思斌在此整理收集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数十份劳动争议纠纷类判决,并将其中裁判观点予以编辑整理,希望能够通过研究福州地区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观点精华,以期获得福州地区劳动争议审判的规律和特点,共同分享司法实务技巧与实践心得,并供各地同仁及相关当事人参考借鉴。

一、劳动报酬与工时休假

1、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本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现双方对此产生了较大争议,根据上述条款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一审法院参照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工资标准认定劳动者的工资,亦无不妥。用人单位、劳动者关于工资标准认定的上诉,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22)闽01民终11513号

2、在劳动合同未明确年终奖和绩效奖金数额的情况下,未经劳动者确认,绩效考核结果能否作为发放绩效奖金的依据?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年度考核结果为D,但用人单位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无法看出会议决定的具体内容为年度工作目标,且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不足以证明认定劳动者年度考核结果为D的有效性。一审判决按劳动者自入职起折算年终奖62904.11元,并无不当。用人单位主张用人单位未完成绩效考核目标,且劳动者2月份上班天数仅6天,不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况,但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绩效考核表》、增粉数据统计表等证据均系单方制作,且劳动者不予认可,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应按约定的7000元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绩效工资差额5696.55元,亦并无不当。

——(2023)闽01民终3384号

 

 二、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会保险比例换算成工资发放,后劳动者要求补缴无果,劳动者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保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比例换算成工资,直接以工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但该约定无效,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后,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其在收到劳动者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通知后仍未为其办理社保缴交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3)闽01民终595号

2、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在30日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在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致劳动者受伤后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未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应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此,用人单位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无须支付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023)闽01民终3389号

3、劳动者能否诉请工伤待遇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一并裁判给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应享受的前述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十九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属于即用人单位承担的范围。考虑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未参加本案的诉讼,且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与支付属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在本案不宜计算确定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及数额,一方面在此计算确定的项目及数额不能约束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一方面也不能用司法权替代行政权。故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共同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综上所述,劳动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2022)闽01民终11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