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夫妻俩为买学区房避税,竟同意中介提议,让丈夫与卖家“假结婚”,以婚内办理过户手续后再离婚的方式买卖房屋。如此“煞费苦心”双方仍因房屋价格等问题闹上法庭,不过买家结局还不错,偷鸡虽不成但也没亏米,但卖家可真亏大了!大家且和蔡律师来探讨这场纷争的来龙去脉。

 

案例回顾(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小红和小刚这对夫妻俩为了孩子未来上学,想购入一套学区房,通过中介找到了卖家张女士,双方协商后将该房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

为少交200万税款,中介提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假结婚”办理过户手续,即夫妻俩先离婚,丈夫小刚再与卖家张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后再离婚。虽然有违常伦,但为避税,买卖双方皆同意了该提议。

当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并明确:如果因为乙方(小红、小刚)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张女士)没收等内容。

结果不到一周,夫妻俩就因房价款、付款条件等原因与卖家张女士产生了分歧。

中介问夫妻俩:“先生,房东愿意给咱们优惠,您这边能给到3750万吗?”

小刚生气地回复:“这个价格已经没有了。你要和房东再确认一下,我们谈价的先决条件是要改变付款条件的。”

张女士也很不满,“他们无非是上个房子卖得低,心理上无法接受。”

原来在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夫妻俩就了解到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售价仅3500万元,夫妻俩认为中介与卖家串通把房价抬高,从而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

买卖双方协商无果,夫妻俩迟迟未支付剩余定金。当年6月,张女士向小红、小刚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并且没收已经缴纳的20万元定金。

夫妻俩不服,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那么法院会支持哪方?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夫妻俩认为,他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未继续履行合同是中介与卖家串通抬价的原因,而非他们自身原因,因此张女士应当返还定金。

而张女士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没收其已支付定金。夫妻俩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定金,因此她有权没收已付定金。

 

法院判决: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税,应属无效。除此之外,双方约定的其余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予恪守。由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因小红、小刚违约而导致解除,张女士主张没收定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驳回了小红、小刚的诉请。夫妻俩不服气,又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女士是否应退还夫妻俩20万元购房定金及利息。对此,需判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一中院认为,其一,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且涉及数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予以禁止。

其二,买卖双方利用房地产登记管理的漏洞,约定买卖双方通过先结婚后离婚的方式,完成案涉房地产所有权的变更,有违公序良俗。

其三,合同系通过“婚更”这种非法的手段实现合同目的,“婚更”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综上,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鉴于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属无效。上海一中院遂改判,张女士返还小红、小刚购房定金20万元。同时,小红、小刚对签订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驳回了小红、小刚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为了买房省钱而“假结婚”,这样的夫妻看似“精明”,其实是糊涂,内中法律风险巨大。本案卖方将婚姻制度当作避税获利的手段,为占便宜一通操作反而竹篮打水一场空,实在是有违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也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蔡律师在此提醒,实际生活中也不乏假结婚而一方假戏真做的真实案例,大家应引以为戒。小心弄假成真,人房两空。房屋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相应税费。房地产过户应当遵循《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合法手段完成交易。

对于本案当事人这一操作,你们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