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老人带孙子不请自来参观邻居装修时孙子不慎坠楼身亡一案引起热议。孩子家长一方认为,主要责任应全归房主,因其没有在玻璃前做好预警防护措施,也未提前告知,才导致悲剧发生。房主一方则感到十分冤枉,因案发时其并未在家,仅有一工人在施工。虽玻璃确实还没有做好,但他们对老人带小孩来参观一事并不知情,也从未邀请过。那么,本案责任应当如何界定?
案例一:(2018)川0112民初2593号判决,二原告带小孩自行到被告夫妻所购房屋参观装修时,其小孩不慎从该楼掉至16楼摔伤,送医不治身亡。二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孩子的坠楼有过错,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小孩进入被告房屋不是受被告二人的邀请,且原告进入被告房屋是因为其从另一房屋出来后,正好看到被告房屋门打开,且被告房屋已经装修的情况下,自行进入,其目的是为了了解装修信息,被告在发现后并未表示反对,应视为被告同意原告观看其房屋的装修情况,在此情况下,被告有一定的义务保障原告的安全。而其小孩何时进入被告房屋,为何坠落,原告、被告均未看到,在此情况下,被告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来保障他人的安全,也就是,被告对原告小孩坠楼并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2018)苏0214民初3754号判决,二原告带小孩看到被告房屋内窗户已经更换,玻璃还没装上,便自行进入参观。原告女儿因未注意到阳台处玻璃已被拆除,从阳台南侧窗框下侧向外倾倒,并从24楼坠下死亡。二原告要求房主、装修公司共同赔偿其因小孩死亡产生的损失中的80%,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死者叶某系未满两周岁的幼儿,对危险没有任何预知和判断能力,尚需要父母无微不至的照顾和保护,事发地是一个正在装修的空间,到处都是黄沙水泥及相关的装修工具、装修原料,本身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原告在自家阳台上也注意到了被告房屋玻璃被拆除的情况,只是可能并没有注意到具体是哪里的玻璃被拆除。且即便事发场所的阳台未拆除玻璃,对于一个未满两周岁的孩子来讲也是危险源,而原告二人作为叶某的父母,在如此危险的环境中,未对叶某尽到应尽的照顾义务,放任死者在危险的环境中自由活动,导致叶某从24楼坠落死亡,应负相应的责任。其认为房主、装修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原告等3人是自行进入被告房屋内,而非房主、装修公司邀请,房主、装修公司没有法定的提醒义务,原告二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房主、装修公司、物业公司在叶某坠楼事件中存在过错,故原告二人应对叶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案例均同为未经邀请进入邻居家参观装修,导致孩子坠亡的情况,法院均判决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且上述案例均为房主在场的情况下,仍无需担责。
具体到本案,房主并未在家,也并未邀请老人参观,对其孙子的活动同样应没有法定的提醒义务。《民法典》第34条第3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监护人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的,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老人擅自进入房主房屋,即使其称并不知道房屋未安装玻璃,也应知晓正在装修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其孙子是刚满三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身边的危险极度缺乏认知,需要监护人高度注意,但老人将孩子带入施工现场,又让孩子脱离自己掌控,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福州律师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