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案研究需要,不经意间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搜索到该系列案件,案件事实相当清楚,但当事人为此诉讼十余场,时间延续近十年,实在令人叹惜!普通人有时一辈子都打不上一场官司,而我们案件的主人公林美珍、林美玉在本可退休、安逸养老的大好时光却一直在与自己的父亲、兄弟、行政部门打了十余场官司。我不是案件的经办律师,我无从知晓当事人的心态,但从局外人心态揣摩,从如我在诉假设中去想像,那样一败再败,偶有胜诉加成,却再遭打击的日子也是很难熬的吧。

 

案件基本事实:林德旺与王碧英育有二子三女,分别为林大勇、林二勇、林美玉、林美珍和林美珠。夫妻二人婚内购有台江区隆平路20号房产一套,又有祖遗产业原台江区堤埕道76号一套,两套都为夫妻共同财产。1995年,王碧英去世,生前无遗嘱,遗产未分割。1998年,堤埕道76号拆迁,回迁安置于台江区亚峰新区13座607单元和14座501单元。2007年4月24日、2007年5月1日,林德旺与林大勇分别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协议》,将亚峰新区13座607单元以13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大勇。2007年6月,林大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

诉讼第十战:前述二姐妹总算得到福州中院二审胜诉判决,将讼争房产的转让行为确认为无效。不过此时出了新情况,父亲林德旺逝世了,房产仍然在哥哥林大勇名下,按照原来一审法院的观点,估计是很难要求直接分割了。为此,二姐妹只能再次诉讼,认为转让行为无效,则房产应恢复到转让前的状态,即恢复登记到父亲林德旺名下。这个诉讼请求,你是不是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一个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应该都会这么认为。蔡律师作为执业二十余年的老律师,也坚定无比这么认为。

蔡律师不迷信的,但有时也会觉得打官司是不是也有运气问题,我就感觉这二姐妹运气一般,怎么老是被人打脸呢。其实我也是被打脸的,我也不知道案件还可以这么判决,本案一审判决又给我上了一堂有深刻印象的打脸课。

台江法院(2019)闽0103民初853号之一民事裁定

讼争《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协议》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再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无效,该判决已生效,故林大勇持有上述房产榕房权证T字第××号所有权证已失去基础,应予撤销。

但因上述讼争房屋原产权人林德旺已死亡,讼争房屋现产权如何撤销,撤销后能否再恢复过户登记至死者林德旺名下,并非取决于林大勇的配合,应由产权登记机关审核确定,故林美玉、林美珍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林美玉、林美珍的起诉。

 

蔡律师评析:一审法院裁定逻辑挺有意思的。我认为林大勇持有讼争房屋所有权证已失去基础,确实应予撤销。但又认为如何撤销,能否撤销到已过世人员名下,应由产权登记机关审核确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这逻辑表面上能够自洽,可实际呢,我肯定有不同看法的。根据当时《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之规定,二姐妹作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房屋并要求被告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德旺名下。否则,追回又作何解!而且,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及《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法院完全可以且有权在民事判决中判决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该权力来自于法律授权,根本无需产权登记机关审核确定,法院此举实质在自我矮化司法权力,拱手将司法处置确认权让予行政机关。

 

诉讼第十一战:二姐妹肯定是选择上诉,这程序应该也是驾轻就熟的,只不过耗费时间有点长,耗费精力有点多,耗费金钱有点高而已。可惜,福州中院二审判决没有任何改变,又给二姐妹敲了一闷棍。十余场官司,打了个寂寞,最终还是无法改变讼争房屋产权还是落在哥哥林大勇名下事实。

福州中院(2019)闽01民终4069号民事判决:

林大勇与林德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协议》经我院(2018)闽01民再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无效,现林美玉、林美珍要求将讼争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德旺名下,但林德旺已经死亡,讼争房屋是否可恢复登记至林德旺名下,应由产权登记机关审核确定,故林美玉、林美珍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驳回林美玉、林美珍的起诉并无不当。

 

诉讼第十二战(2019)闽0103行初136号行政裁定、诉讼第十三战(2020)闽0103行初41号行政裁定:换成蔡律师看到这样的终审判决,估计是心灰意冷了。蔡律师非常佩服本案二姐妹顽强作战、坚持不懈的精神。在民事诉讼失利后,二姐妹选择尊重法院的裁判思路,将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被告,将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及哥哥林大勇作为第三人,又开始启动了行政诉讼。

蔡律师不是案件的代理律师,不知其中有何内情,二姐妹在2019年第一次行政诉讼中选择撤回起诉,在2020年第二次行政诉讼中以其二人已与第三人林大勇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再次撤回案件起诉。

也不知二姐妹是否真正与其哥哥林大勇真正和解,真正收到了应得的遗产份额补偿款。但蔡律师真心希望是这样。十几场官司,打了八年多,你们应该是累了,休息休息吧,有时放下也是一种幸福。

再回想全案,如果换成我来设计诉讼规划、设置诉讼请求,能否有更好的诉讼结果呢?真不敢想!办理刑事案件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在办理别人的人生。但民事案件何尝不是如此,在一定阶段内,你其实也高度参与了别人的人生。公门好修行,判案也是一种修行。

 

 

注:以上当事人名字系化名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