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和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法律上后果相同。因此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保证责任那本案就不会存在争议。正是因为保证期间已过,债权人只能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入手。本案一二审的判决结果虽然相同,但法律观点却并不相同。一审法院认为,通过担保就可以推知夫妻双方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因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签字,只能证明其有担保的意思表示,不能直接推出其具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担保责任与基于配偶身份签名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责任具有明显的区别,前者在法律上责任明显轻于后者。在双方仅签订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不应直接推定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但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债务是被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经验,因此最终仍然将债务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出借人张某与借款人蔡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蔡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至2019年6月2日。借贷双方均确认经协商借款期限延至2019年12月2日。蔡某与周某为夫妻关系。张某与周某还同时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周某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张某于2018年12月3日履行出借义务。因蔡某拒不还款,张某于2022年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蔡某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及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张某确认没有直接向周某主张过权利。周某主张不知道案涉借款延期的事实,认为担保已超出担保期限,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观点
关于周某的责任承担问题。周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按捺手印,应当知悉张某与蔡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案涉借款应当系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故周某应当对蔡某所负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一审判决蔡某向张某还本付息、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深圳中院观点
根据二审期间补充查明的事实,周某确认案涉借款系用于蔡某经营的某物流公司资金周转。而蔡某经营的两家公司,周某均持有股份,现二人仍为夫妻关系,且存在共同经营的行为,足以认定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索引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21日公众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