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为快速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往往会设立“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已无财产分割争议”的兜底性条款,但未明确列清财产清单往往又会被一方“翻供”,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那么法院会予以支持吗?
此类案件属于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的纠纷,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至于审查的标准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类法院认为,设立兜底条款的,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应视为已对已知及未知财产予以分割,不应重复分割。在此类观点下,若一方隐瞒财产,则另一方也无法再次主张分割。
一类法院认为,设立兜底条款的,应视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已知晓的财产进行了全部处理。至于诉争财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应审查一方对诉争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已知晓以及是否存在另一方隐藏财产等侵害行为。
本案一二审法院便是该种裁判思路,改判转折点便在于“一方知晓”的举证。一审判决中,因男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在离婚时已知晓案涉房产存在且已进行分割,因此被判需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而二审中男方提供录音证明,双方离婚前已知晓案涉房产存在,且言语表述与离婚协议一致,故改判不支持女方重新分割的请求。
兜底条款虽然便利,但由于条款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极容易被钻空子引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此案中若男方未能提供双方离婚前已知晓案涉房产存在的证据,则很大可能维持一审判决,给付女方折价款。蔡律师建议,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不应图省事,离婚协议中应明晰财产范围及清单,同时保存好离婚前相关证据,财产问题复杂的,应咨询律师专业意见。
案情简介:
林女与李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载明:家庭财产归男方所有。婚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有两套房屋,所有权人均登记为李男。林女认为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对该两处房产进行分割,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予以分割。
一审法院观点:
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离婚时对涉案两处房产进行过分割,而涉案房产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房屋购买、偿还贷款、房屋价值等情况,酌情确定涉案两处房产归李男所有,李男给付林女房屋折价款30万元。
二审沈阳中院观点:
本案原告林女于2021年10月起诉分割案涉两处房产,则应当充分证明案涉两处房产属于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争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归李男所有的家庭财产是否包括案涉两处房产,结合离婚协议履行情况、离婚时家庭财产价值、孩子抚养及费用负担等情况,可以推定离婚协议中约定归李男所有的家庭财产包括案涉两处房产,更符合双方利益平衡。……林女在2020年6月3日录音中有如下表述:“我为啥要给你?那是因为宁宁给你的,才给你的。我要说宁宁给我了,我能把那两个房子都给你吗?”“我觉得我这个要求一点都不过分,李男,你家这个房子跟我没关系,当初这个房子留给你是因为你能抚养宁宁……”以上表述与离婚协议书内容一致,故可以认定上述两处房产已于离婚时分割完毕,林女要求重新分割案涉两处房产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男提出案涉两处房产已于离婚时分割完毕的理由,本院认为该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22)辽01民终6600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