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对于是否成立委托理财关系,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成立委托理财关系。但再审法院则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文化程度、职业特征、工作性质、股票交易时间点、股票交易频率,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关系。通常来说,此类案件一、二审和再审基本上证据不可能发生太大变化,之所以判决结果不同,很多时候是因为裁判者的倾向观点不同。
但从结果来看,再审判决显然更为公平合理,再审将女方的资产进行区分,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亏损,法院认为债务属于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女方无权要求男方赔偿。而女方婚前财产部分的亏损,男方则应当赔偿相应损失。这也告诫各位当事人,如果是拿夫妻共同财产去炒股,亏损是双方共担,而如果是拿了对方的个人财产去炒股,那则是需要赔偿的。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用对方个人财产赚得的收益,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算是风险和收益对等,毕竟如果没有对方提供个人财产,也不可能赚到那么多的收益。
案情简介:
刘某、罗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22年4月15日,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经该院调解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罗某于2019年11月26日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本人欠刘某385000元,并承诺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日偿还本金加利息。对于罗某出具的385000元的欠条,刘某称系双方婚前口头约定,刘某将资金打到与罗某海通证券绑定的建行卡里,由罗某进行操作,盈利部分作为双方婚后家庭共同开支,如发生亏损,则由罗某承担全部损失,后经双方结算,罗某为刘某炒股期间,刘某亏损297591.48元,罗某为兑现承诺,出具了上述欠条,多余金额作为利息损失。罗某否认上述事实,称双方既无书面约定也无口头承诺被告接受委托为刘某炒股。结婚前,罗某没有操作过刘某股票账户,婚后按照刘某的意思帮她操作过,出具欠条时,双方因家庭矛盾已分房而睡,刘某要求罗某出具欠条,否则就不能过夫妻生活,为了生二胎,以免将来后悔,罗某出具了欠条,其本意是想赚钱交给刘某,作为以后生活保障。
后刘某以委托理财为由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相关款项。
一审法院观点
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某某公司、投资某某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将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本案中,刘某与罗某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而刘某提交的欠条、银行交易明细及相关证券账户操作站点记录等证据结合刘某相关陈述及其他案件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委托理财的合意及对具体理财方式、收益分配标准、受托人报酬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刘某要求罗某支付投资亏损款项及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观点
刘某上诉称其与罗某之间形成了民间理财合意,且罗某出具了欠条。经查,刘某与罗某在离婚诉讼中已对小孩的抚养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中,罗某否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了民间理财关系,且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刘某提供的欠条、银行转证券流水明细及相关证券账户操作站点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委托理财的合意,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刘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再审湖南衡阳中院观点
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文化程度、职业特征、工作性质、股票交易时间点、股票交易频率、双方相识结婚经过、罗某自认婚后按照刘某的意思帮忙炒股等综合因素分析认为刘某曾将自己的个人股票账户交由罗某操作,由于股票出现了亏损等各种原因,罗某向刘某出具了案涉欠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罗某辩称其没有接受委托为刘某炒股,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从案涉欠条的内容来看,欠条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即使属于约定,也是约定不明,不符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特征,不足以认定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另外,双方在离婚诉讼时,已经另案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调解处理。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会由于股票价格的波动带来不确定的投资风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罗某在婚后操作刘某的股票账户炒股,导致财产亏损达297591.48元(其中刘某婚前个人财产为142395.86元,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损失为297591.48-142395.86=155195.82元)。依照法律规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炒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双方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刘某要求罗某按照欠条的内容向其支付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利息的诉求显失公平,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罗某在婚后操作刘某的股票账户炒股,导致刘某婚前个人财产142395.86元亏损,刘某要求罗某支付该部分款项,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本院予以支持。
索引案例:(2023)湘04民再74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