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当事人前来咨询蔡律师,称其配偶先前已因投资失败负有企业及银行债务,没想到春节期间爆出其竟还欠有各类网贷平台大额债务,且对具体负债情况拒不告知。当事人极为担忧,恐配偶负债牵连自身,个人举债变夫妻共同债务,自身无辜“背锅”。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且隐瞒具体情况下自行借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如何避免“被负债”?

首先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的?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使得家庭产生的债务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点在于因家庭共同生活而举债,该标准符合婚姻法中的家庭基本职能定位,有利于维持家庭共同体的生存、合作与发展,是婚姻法社会属性的体现。同样,在司法实践中会充分审查欠债的原因、目的和用途,才能对各种复杂的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的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

也就是说,非举债方想要避免配偶单方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进行债务隔离。以下蔡律师列举一些能一定程度上降低“被负债”风险的债务隔离方式:

1、拒绝签字。非举债方应避免在债务协议书、借款合同上签字,不论是以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的身份,都不能轻易签名。

2、账户独立。非举债方应避免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接收配偶个人借贷的款项,也不要用以自己名下账户帮助配偶还款。

3、经济独立。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依赖于配偶,尤其是大宗资产、奢侈品的购置等生活大额开销。

4、就职独立。非举债方应尽量不参与配偶方企业的经营,谨慎担任相关职务。

5、签订协议。若夫妻双方为分别财产制,则应在举债方借款合同成立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6、若非举债方收到举债方贷款平台联系,可直接挂断拉黑处理,避免透露自身个人信息及与举债方的关系。

7、若是双方因债务问题难以维持夫妻关系走向离婚,则离婚协议应明确各自债务责任。如非举债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8、若双方因债务问题涉诉,则非举债方应积极收集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据。如证明举债方的借款主要用于个人生产经营活动,未用于家庭生活,远超生活所需,非举债方也未从中受益,或与债权人确认非举债方对债务不知情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责任承担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或者根据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